“她给我介绍个人来,我想着给她买一份化妆品再带一份给你,喜欢吗?”
“第一次老板送东西,老大太好了都不好意思了!”
本以为这是一段发生在热心老板和下属之间的对话,可谁知对话中满心欢喜感谢“老板”的是本案中的失足妇女,而向其许诺赠送礼品的“好心阿姨”,竟是为谋取非法利益,租赁房屋容留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向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犯罪人员,而帮其放风、给嫖客带路的“热心亲戚”也一同走上歪路,双双获得刑期。
【案情回顾】
2025年2月28日,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提起公诉,禹会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并作出有罪判决,2025年4月14日,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告人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4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在蚌埠市区租赁多处房屋,先后容留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向卖淫人员介绍嫖客收取每单80元、120元不等的提成。而被告人邵某某在2024年8月底受亲戚被告人王某某委托,在明知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情况下,向王某某提供为卖淫人员的卖淫行为放风、为嫖客带路等帮助。
“我在家也没有事,来这看门,还能溜溜,还能混点烟抽,混点零花钱,我才来的。之前讲要给我工资但是一点没给,她是我亲戚我也不好意思说”法律意识淡薄的邵某某谈及犯罪行为一脸悔不当初,而他以触犯法律为代价换来的报酬,仅仅是放风期间王某某向其提供的十几包香烟。
被告人王某某、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租赁房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向卖淫人员介绍嫖客并获利,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积极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其主要作用,邵某某起次要、辅助作用。两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2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1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卖淫嫖娼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容留、介绍卖淫更是法律难容。容留他人卖淫对自己、家人和社会是极其不负责任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助长歪风邪气,影响社会风气,更是违法犯罪行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远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为建设平安幸福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来源:蚌埠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