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玄宗颁布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左右四郎中员外郎》记载:诸内外百司所受之事,皆引其发日,受制程限。规定:不必上报复核的小事,应在5天内完成;需要调查研究的中事,限期20天;审讯判决徒刑以上的案件,限期30天。超过程限,则要受到处分。稽缓制书一天处笞五十, 十天处刑徒一天;一般的公事拖延一天笞十,三天加一等。
“稽缓制书”就是拖延审核公文。笞刑,就是用小竹板或荆条打屁股。
现在政府机关拖延之风时常存在。建议参照古代的行政法典,对机关事务规定“程限”,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不成,必须相应受到处罚。
这有助于培养机关案无积卷、雷历风行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