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2024年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处罚案例。
今日保条
2024-08-09 21:59:59

为维护公平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高质量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到如今已实施近一年半,下面看看违反该办法的处罚案例。

1、安金罚决字〔2024〕25、26、27号

当事人:瑞*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违规事由:培训课件不规范,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义务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被安康监管分局警告并合计处罚款6万元。安康中心支公司理赔调查岗被警告,陕西分公司理赔签批岗被警告。

2、驻金罚决字〔2023〕20、24号

当事人: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违规事由:保险销售未遵循适当性管理原则、消保考核及审查机制落实不力

依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被驻马店监管分局罚款5万元。总经理助理被警告。

《办法》处罚涉及的条款回顾:

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健全审查工作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营销宣传等环节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头上防范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推出新产品和服务或者现有产品和服务涉及消费者利益的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开展审查。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适当性管理机制,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开展消费者风险认知、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提供给合适的消费者。

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机制,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制度,对相关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内部考核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合理分配权重,并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问责体系,充分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第五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区分不同情形,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且涉及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持续时间长、社会影响恶劣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按前款规定处理外,可对相关董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

银行保险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需要7月处罚分析PPT报告、Excel明细,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欢迎登录今日保条知识星球。你不必花时间一个一个去找资料,内容不断更新,还可以结交全国各地的圈内朋友(有VIP交流群,鼓励私加好友,可以资源整合,人脉关系引荐,业务盘活)。星球上现有2000+篇保险行业资料,1000+人已经加入,长按下图二维码看最新资料目录  ↓

↓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资料      点在看哟↓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