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某(11岁)与被告张某儿子系同学关系。2023年10月26日下午,在辉县市某学校门口,被告张某找到放学走出校门的原告文某,说欺负其儿子的事情,期间两人发生打架,导致原告文某头面部等多处受伤。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文某将张某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自己的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只是自卫性还手一扫,且原告要求的赔偿款过高,原告的诉求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以其儿子在学校受欺负为由,未经与老师或者原告的家长沟通,即在放学时间找到原告并发生打架,导致原告头面部等多处受伤到医院治疗,造成损害后果,该行为构成侵权,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3000余元。
温馨提示孩子在外受欺负后,家长应全面了解情况、理性处理,必要时可与学校、对方孩子家长沟通。如果直接与对方孩子沟通,应掌握好分寸和边界,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不能一怒之下,直接殴打对方孩子,同时也要教育自家孩子学会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和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