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女士打电话咨询,她和丈夫感情破裂协商离婚,财产分割、孩子抚养问题都已经协商好了,也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了离婚申请。现三十天已过,丈夫却不和她去领离婚证,又不同意离婚了,怎么办呢?
对于宁女士的咨询,我先给她讲了离婚程序。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同时废止了。两部法律在判令离婚标准及诉讼程序上基本相同,但双方协商离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程序上有所不同。
一、相同的是,夫妻双方自愿协商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以上法律规定基本相同。
二、不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设定了三十天离婚冷静期,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三十日后才能领离婚证,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表示不同意离婚。三十日期限届满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如果任何一方不到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领离婚证,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是不同意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双方提出离婚申请,三十天后双方同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才产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
宁女士的问题如何解决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宁女士只有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审理,如果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判令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对孩子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予以处理。如果双方对一审判决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宁女士离婚事宜才算彻底解决。
刊发于2022年12月2日汴梁晚报婚姻家庭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