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法律讲堂】一把火烧出五年刑罚
永城融媒官V
2024-11-13 21:39:02

矛盾的解决方法有很多种,但放火绝不是其中一种。放火,不仅会直接损害行为人针对的特定的“那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殃及无辜”,侵害到其他人的人身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旦造成具体危险,就成立犯罪。一起来看看市法院审理的一起因感情纠纷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案件情况。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与原告赵某,原系恋爱关系,二人分手后,李某因感情纠纷对赵某怀恨在心。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饮酒后,至我市东城区某散居片赵某家中,将赵某家北卧室点燃,导致赵某家整体被烧。后经物价鉴定,对赵某家造成8万余元损失。

审理判决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李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李某系初犯,该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可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放火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遂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黄某(赵某之母)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8592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黄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正确对待感情问题,相爱时认真经营,分开时好聚好散,遇到感情纠纷时,冷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走法律程序。切莫一意孤行走上极端,否则,不仅对他人造成伤害,也严重影响自己,还会影响子女成长,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遇到任何困难、问题,应采取合适方式、合适途径处理,切莫因一时冲动走上犯罪道路,给自己的一生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总策划|王芳

总编审|刘海泉

主   编|王鹏

责任编辑|刘艳

本期编辑|李晓琳

转载请注明来源:永城融媒官V(id:ycrmgv)

合作热线:0370-5102051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