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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9日消息,2024年底,韶关市民赵某夫妇带孩子在小区玩耍时,一只从天而降的乌龟砸中孩子头部,后孩子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坠落的乌龟系小区业主张某饲养。此外,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曾投保了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后,赵某夫妇与张某、物业公司及其保险公司等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赵某夫妇将上述各方诉至韶关武江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连带赔偿1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张某作为乌龟的饲养人和所有人,应当对赵某小孩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只有在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赵某夫妇未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形,因此法院对赵某夫妇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张某需向赵某夫妇赔偿128万元。一审宣判后,张某不服,上诉至韶关市中院。经市中院调解,赵某夫妇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赵某夫妇同意张某分期偿还赔偿款,并给予其30天的宽限期。
禁止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
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请大家一起携手,共同抵制高空抛物行为,杜绝高空坠物现象。在此,温馨提醒广大高层居民朋友注意以下事项:
1.请您加大对周边高空抛物行为的监督,发现情况及时制止,引导家人及亲友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2.请不要在室外阳台和窗户外沿摆放盆栽、放置拖把等物品,请经常检查窗户、空调支架等是否牢固,窗台外立面是否存在开裂松动现象,如有松动应及时加固,并做好楼上楼下安全防护后修复。
3.请勿随意丢弃烟头等易引发火灾的杂物,以免发生火灾。
4.请充分认识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及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养成文明的生活习惯,杜绝高空抛物行为。
5.高空抛物事关全体居民的人身安全,人人都有监督高空抛物行为的义务,请大家相互监督和提醒。
来源:齐鲁晚报、直播洛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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