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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 14年后的判决
博爱县法院
2024-10-14 18:51:37

许多人想象不到,14年前一伙外地人跨越两个省来到河南博爱县某银行门前采点,相互配合,一路跟踪,将他人从银行取出的30万元现金盗走。案发后,5人中4人先后判刑,只有被告人覃某迟迟没有到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博爱县人民法院对覃某犯盗窃罪做出判决。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覃某伙同覃某海、周某、甘某、庞某(四人均已判刑)事先准备锤子、手套等作案工具,密谋到河南省博爱县实施盗窃。2010年11月8日,被告人覃某伙同覃某海等四人驾驶借来的轿车,由广西流窜至河南省博爱县,接连两天在某银行附近踩点,又准备一辆摩托车跟踪取款人,伺机实施盗窃。

同年11月10日10时许,覃某海蹲点发现被害人王某在该银行取款30万元现金存放在其驾驶的轿车内,覃某海、周某驾驶摩托车跟踪王某,被告人覃某与甘某、庞某驾驶轿车在其后,尾随负责接应。几个人跟踪王某到二十里铺某煤炭化验室门前时,趁王某将轿车停在路边进入化验室之机,覃某海手持铁锤将轿车司机位置的车窗玻璃砸碎,将车内装有30万元现金的两个袋子盗走,由被告人覃某和甘某、庞某驾车接应逃离现场。后几个人将赃款分掉。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博爱法院做出判决;被告人覃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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