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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儿童嬉戏玩耍 家长岂能缺位
三门峡日报
2024-09-04 17:12:02

儿童嬉戏玩耍

家长岂能缺位

和同伴一起嬉戏玩耍,是孩子的天性,也对他们健康成长十分有益,但有时候不恰当的游戏方式可能给孩子带来不利影响,甚至存在风险。近日,某地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嬉戏玩耍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某天,11岁的小美(化名)、7岁的小明(化名)和其他几个小朋友一起在小区楼下的单元门口大厅玩耍。玩耍中,孩子们想到了一种“刺激”的游戏方式,将薄板或者小棍插入单元门的门把手上,一部分小朋友在单元门里踹门,一部分小朋友在门外捡被踹掉的薄板或小棍,谁把门踹开,谁就获胜。小美在这群孩子中相对年长,具有一定的力量优势,当其一脚踹开单元门时,小明恰好站在单元门外,单元门被踹开的瞬间撞到了小明,造成小明眼部周围受伤、眼镜损坏。随后,双方家长赶到现场,小明的家长报了警。由于小美的家长拒绝接受民警调解,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明的家长将小美及其家长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眼镜费、医院检查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54.81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美、小明等人在玩耍过程中,小美用脚踹门,弹出去的单元门碰到小明后导致小明眼部受伤、眼镜损坏,小美虽然没有主观故意,但存在一定过错。事发时,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监护人均未在现场,均未尽到监护责任。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小美对小明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小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综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责任比例划分,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眼镜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955.69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缺乏安全意识,如果家长疏于监管,很容易在打闹中造成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特别强调,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监护、管教的责任。因此,当孩子尤其是低龄儿童一起玩耍时,家长应当在场全面谨慎地履行监护责任,同时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告知他们不玩危险游戏,提升孩子们的自救能力,以免意外发生。(市普法办供稿)

责编:蔡仲鸣 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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