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治报记者 路梦蝶 通讯员 张琳 秦玉川
在河南确山县,一起因非法跨省倾倒和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引发的环境污染案得到了严厉打击。确山县检察院发挥“绿益朗陵”办案团队专业化优势,准确锁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对环境造成的实际损害,主动搭建多部门对话渠道,建立专项损害赔偿机制,实现对此类案件的长效治理。
土坑里的不明黑色物质
据确山县检察机关介绍,2021年3月,没有危废处置资质的王某某,联系确山县居民杜某某、马某某、郑某某成立非法炼铝窝点,对其从广东、湖北等地运来的986.68吨危废铝灰,进行非法提炼,并将提炼后的148.78吨二次铝灰,在未采取防止污染措施的情况下,一部分存放于当地某村旧厂房,另一部分则被刘某某等人销售未果后,多处倾倒。
案件于2022年6月,因朗陵街道一群众举报而浮出水面,据该群众称:自家附近的土坑,一早被人倾倒了大量黑色物资,味道十分刺鼻。确山县公安局迅速立案,展开调查。
鉴于该案属于跨行政区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件,在驻马店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确山县检察院“绿益朗陵”环资检察办案团队提前介入该案侦查,有针对性地提出侦查取证意见。同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逮捕,7月22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杜某军等5人。2023年6月8日,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有可能造成了空气污染
然而,案件的办理并不顺利。承办检察官发现,实践中对“非法处置”存在争议,除倾倒至土坑的10吨危废外,剩余900多吨均堆放至炼铝黑窝点和旧厂房处。经鉴定机构鉴定,由于该窝点和旧厂房地面为硬化地面,而冶炼过程无需使用水源,未排放污水,鉴定结果显示冶炼行为未造成土壤、水污染。
至此,部分检察官认为杜某某等人在黑窝点使用危险废物二次铝灰非法提炼铝锭的行为虽然是非法处置行为,但仅是行政违法,尚不构成犯罪,只有造成实际的环境污染,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如果对水和土壤均未造成实际污染,是否还存在其他可能?生态保护不容一丝侥幸,办案团队在咨询专业人员、查阅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将关注点共同聚焦到是否造成了空气污染上。
为此,检察官多次与司法鉴定机构前往现场进行勘察,并建议鉴定人员根据黑窝点和旧工厂冶炼铝锭所使用铝灰渣的数量、产生废铝灰和氟化物的数量及冶炼工艺流程,对产生的气体排放物是否造成空气污染进行“核算公式”测算,鉴定结果显示确实对空气造成了污染。
建立可执行的长效机制
“如果汛期来临,近千吨危废可能冲进河流,造成大面积污染,必须同步推进清运和修复工作。”承办检察官表示。
2023年6月10日,确山县检察院将本案线索移交驻马店市检察院,由市检察院同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市中院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等11人对本案的环境污染修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缴纳生态修复金170余万元用于危废处置和环境修复。
2023年6月30日,确山县检察院依法对马某某等11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4年2月1日,马某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为彻底解决污染环境类案件办理的痛点、堵点,2月20日,该院联合县公安局、县环保局等单位签订《关于建立健全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建立严厉打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协作机制的意见》。聘任15名行政机关业务骨干作为检察官助理,为案件办理常态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考虑此类案件因费用过高造成的鉴定难、修复难问题,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确山县检察院向县政府建议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长效机制。
3月3日,县政府研究决定,设立“生态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制定《生态损害赔偿资金运行方案》,规范赔偿资金的缴纳与使用办法,建立专项台账,并定期公示资金用途。
7月20日,检察机关对环境修复效果进行回头看,涉案危废已全部“搬了家”,受损生态业已修复完毕。此案的成功办理,让“绿益朗陵”办案团队被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表彰为“2023年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表现突出集体”。
同时,为深入开展“检察护企”专项行动,截至2024年9月,该院协同多部门共开展危废打击联合整治行动3次,排查企业12家,更换过期危废标识20余处,查验企业危废处置台账100余册,整改危废处置流程不合规等问题20余件。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