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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禹州法院
2024-10-23 11:26:17

开车门虽然是项简单的操作,但在实践中,稍有不慎就会酿成事故,这便是大家常说的“开门杀”。开车门时撞到了电动车或行人,应当如何赔偿?

案例简介

2023年某日,冀某驾驶车辆在植物园门口临时停车,车辆乘车人李某开车门时,与驾驶电动车的师某相撞,造成师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冀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承担同等责任。师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师某多出骨折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30天。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师某将司机冀某、乘车人李某及车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冀某和李某主张自己的车辆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属于司机和乘车人的责任都应当由保险公司赔付。而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司机冀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损失只承担50%责任。

法官审理后认为,冀某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车内乘车人李某未尽到注意义务,开车门将原告撞伤,冀某和李某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两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因本案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应当为该车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本案最终判决原告师某请求的各项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58603.27 元。

法官提醒

无论是司机还是乘车人,均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停车时注意观察来往车辆,做到规范停车;开车门前务必确保安全,通过观察后视镜、车窗玻璃等方式观察车外有无来往行人和车辆,互相提醒,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 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

(二)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四)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作者:蔡苗苗)

素材来源:禹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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