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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近期查处的10起交通运输领域典型案例的公示
三门峡广播电视台
2025-06-08 14:07:43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交通运输市场秩序,有效化解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风险隐患,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严厉打击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10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

一、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许可跨越公路架设电缆案

2025年5月7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209国道K1385+300处的电力涉路施工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实施市**电力有限公司输变电项目,未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跨越国道架设高压电缆,影响车辆畅通并危及公路安全。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贵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二、三门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案

2025年5月11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仰韶大道东段公路一侧修建的通信设施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三门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因实施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公司通信基础设施工程,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通信铁塔、基站机房),距公路用地9.5米,占地面积15.18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规定,对三门峡**通信建设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三门峡市**砼业有限公司不按规定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案

2025年5月1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对货运源头企业三门峡市**砼业有限公司未落实车辆装载货物相关制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确认,该公司于4月14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未按责改要求进行整改,没有建立货物装载登记台账档案,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市**砼业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3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华创国际广场处对豫MH***2号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赵**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使用**打车软件司机端APP接单收取费用,搭载1名乘客从陕州区送往三门峡市区,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赵**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五、陕西**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案

2025年5月4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黄河三门峡库区西门渡停车场对陕西**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陕A***18号旅游包车执法检查并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王*驾驶该车从渭南市载运53名乘客到陕州风景区游玩,未持有效的包车牌,违规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对陕西**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六、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5月26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运输管理平台推送车辆动态监控信息,对市**运输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确认,其名下豫MK***2号货车有高速公路通行数据而无卫星定位信息,该公司在不能保持在线状态下,安排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处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三门峡市**运输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七、洛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案

2025年4月18日,洛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豫CQ***0号4轴货车载货行驶至卢氏县G209线K1462+700M香山庙非现场检测点,经称重设备检测和卢氏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审核,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45380kg,超过该类型车车货总质量31000kg的规定,超限14380kg,超限率46.39%。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技术监控记录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作出罚款处罚的除外:(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十以上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的规定,对洛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柒仟元整(¥7000.00)的行政处罚。

八、王**驾驶履带车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案

2025年3月18日,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2省道K50+300处执法检查发现,驾驶人王**驾驶履带车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擅自在公路上行驶,造成路面破损,经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确认,损坏路面长7米,宽2米,总面积14平方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规定,对王**作出责令改正,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九、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案

2025年3月10日,灵宝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12省道K15+500处执法检查并勘验取证核实,薛**因从事零售经营活动,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摆设摊点售卖水果,已影响公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薛**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十、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5年4月20日,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群众在12328交通运输热线投诉的豫MD***28号出租车违规运营调查取证确认,驾驶人宁**未取得从业资格证,违规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一年内第二次被查处。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对宁**作出责令改正,罚款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上述10起案件的公布曝光对违法违规行为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其增强遵规守法意识,共同营造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健康规范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来源:三门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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