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丁某召、焦某霆破坏自然保护地、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被告人丁某召违反湿地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擅自将位于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两块湿地承包给他人(另案处理)开垦使用并收取费用。后被告人丁某召授意被告人焦某霆安排人员、农机车辆开垦该湿地,期间被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制止后仍持续进行破坏行为。经鉴定,被告人破坏黄河湿地行为对黄河湿地生态环境的植物群落、土壤环境造成损害,调节洪水、净化水源、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生态服务功能降低,造成生态系统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焦某霆主动退赔生态系统部分损失。
2023年4月至6月,被告人焦某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河湿地保护区范围内,帮助他人多次盗采河沙并出售获利。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丁某召、焦某霆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造成大量湿地被破坏,在主管部门制止后仍然持续进行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应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焦某霆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伙同他人无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综合全案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丁某召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焦某霆以破坏自然保护地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非法采矿犯罪违法所得。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案件已生效。
【典型意义】
自然保护地是生态建设的核心载体、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美丽中国的重要象征,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本案涉及的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类型多样,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是黄河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破坏湿地、非法采矿等损害生态的行为,积极引导被告人主动退赔生态系统损失,有利于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植物群落、土壤环境、矿物资源,维护湿地调蓄洪水、净化水源、提供生物栖息地等生态服务功能,加快绘就出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相辅相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画卷。
二、孟某某、李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孟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将位于黄河滩区的一批树木连根刨出后在现场截成原木并售卖。该地位于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经林业技术鉴定,现场被伐树木为法桐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孟某某、李某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1.判令李某某、孟某某按照滥伐林木株数的3倍进行生态补种,并保证存活率达到85%以上,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2.责令李某某、孟某某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共谋后进行分工,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在黄河滩区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实施滥伐林木的共同犯罪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调解,检察机关与二被告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由二被告人出资,国有延津林场负责实施,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联合六家单位共同设立的黄河流域生物多样性保护跨区划协作延津基地内,开展异地补植复绿。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施行一周年之际,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巡回审理的典型案件。案涉林木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净化空气、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价值。滥伐林木既破坏森林资源,又影响生态循环,损坏社会公共利益。二被告人涉及刑事、民事双重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嵌入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程序,并将调解协议的达成及履行情况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实现恢复性司法理念与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机结合。同时,人民法院协助二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金缴纳入异地林场(修复基地)专有账户,由林场负责种植同种或类似树木,并保证约定的成活率,通过科学选址和植被恢复,有效弥补生态损害,扩大绿色空间,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三、某铝公司诉某实业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9日,某铝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就某铝土矿3号矿坑签订《矿山生产剥离、采矿外委工程合同》,约定在工程施工结束后,某实业公司负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和水土保持的义务。但施工结束后,经某铝公司多次督促履行,某实业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某铝公司遂通过招投标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合同》,由该公司代某实业公司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义务,并经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某铝公司向第三方公司支付施工费后,对某实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实业公司向某铝公司支付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垫付款及利息损失。
【裁判结果】
新郑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案涉《矿山生产剥离、采矿外委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中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某铝公司请求某实业公司支付垫付款及利息,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遂判决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铝公司支付垫付款及利息。一审判决作出后,某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某实业公司采矿施工后,未依约履行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条款而引发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在裁判中强化了采矿工程合同中环境治理义务条款的法律效力,并创新了环境治理责任“第三方替代履行+费用追偿”的救济路径,为解决环境资源领域“执行难”问题提供了司法实践范例,对督促企业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构建市场化环境治理体系具有示范效应,既保障矿产开发“金山银山”,更守护矿区生态“绿水青山”。
四、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河南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该村土地用于物流园区建设。同年10月,某公司在该处土地上建设厂房投入使用。后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6月对厂房进行扩建,其中部分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2021年12月,新密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朱某判处刑罚。后经告知、听证等程序,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9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某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汝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公司在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亦未取得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某镇某村土地建设厂房,相关事实已经刑事判决确认,截至一审某公司仍未办理相关合法用地手续。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作出没收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驳回某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某公司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受到行政处罚而引发的行政争议。我国施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改变土地用途,占用农用地建设厂房,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否则将被追究刑事或行政责任。本案中,某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民事协议,不能取代行政审批,某公司仍应依法履行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某公司未经批准,长期非法占用大量农用地,造成耕地破坏,依法应当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朱某的刑事责任及该公司的行政责任。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某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应当承担的刑事、行政责任,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在朱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判决后,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彰显了人民法院通过刑事、行政责任衔接,构建“刑事打击+行政处罚”的全链条追责体系,实现对违法者精准、全面、依法惩戒,体现了人民法院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耕地安全的司法理念。
五、某卫生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某市人民政府罚款及行政复议案
【基本案情】
某卫生公司成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已经营二十余年,因以往使用的生产材料污染较大,每年需支出大量治污费用,面临倒闭风险。为减少治污成本,该公司响应国家倡导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豁免治理的绿色转型发展政策,投入大量资金使用国家倡导的低污染材料。2023年某市生态环境局到某卫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时未开启污染防治设施,认为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该公司认为其使用低污染材料,符合挥发性有机物豁免治理条件,不需要开启污染防治设施,遂向某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经审查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及复议决定。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卫生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对企业生产现状进行实地调查,发现如果经专业指导,企业达到VOCs豁免治理条件的可能性极大,既可使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又有利于当地环境治理,且企业未获得该审批与当地环保部门未建立起相应的工作机制有关。经法院多次调解,三方达成调解协议,某市生态环境局牵头指导企业转型升级,达到豁免治理条件,考虑到企业的经营困境、技改行为,对企业调减处罚金额。目前企业已完成转型升级,成为当地“首家”获得VOCs豁免治理审批的企业,当地环保部门亦建立起环保豁免治理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治理了该类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环境司法推动高效能治理、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典范。环保豁免治理的核心逻辑是通过源头替代减少污染产生,可有效引导企业探索绿色生产模式,减少治污成本,实现以绿色转型促金色发展。面对当地豁免治理机制欠缺的问题,人民法院主动融入环境保护现代化治理大格局。一方面,深入践行高效能治理“支持群众自主解决问题”内涵,坚持“放水养鱼”,在通过调解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引导企业将调减资金用于技术改进、绿色转型,摆脱经营困境,并以个案示范带动同行企业主动转型,激发产业内生动力;另一方面,通过府院联动将国家绿色政策转化为可操作制度,促推当地环保部门完善环保豁免治理相关工作机制,将环保监管从事后处罚转向源头引导,以高效能治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转型升级共赢发展,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生态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对助推当地新质生产力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六、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诉民权县某局怠于履行文物保护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白云寺是豫东最大的古建筑群,曾与少林寺、白马寺、大相国寺齐名,为中州四大名寺之一,于1986年被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21年9月,民权县检察院发现白云寺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古建筑年久失修,屋顶漏水;2.寺内文物钟的保护设施损坏;3.寺内有未完成的现代建筑,未提供该建筑审批文件。2022年3月,民权县检察院向民权县某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该局收到后,制定了文物钟修复保护方案,向上级机关申请漏水建筑维修资金,并请示了在寺内建设西寮房问题。
2022年6月,民权县检察院在跟进调查时发现,寺内古建筑屋顶漏水现象依然存在,文物钟的保护设施仍未修缮,寺内未完成的现代建筑仍然存在,仍未提供该建筑审批文件,遂向民权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22年10月,经现场勘查,该局对漏水建筑进行了初步修缮,古钟被从室外移至殿内,寺内新建未竣工建筑处于停工未拆除状态。
【裁判结果】
民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白云寺系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民权县某局对寺内文物负有监督管理职责。民权县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一定措施进行整改,但未整改到位,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民权县某局仍需依法履职。遂判决责令该局在合理期间内对白云寺文物钟保护设施损毁、新建建筑未批先建等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白云寺作为古建筑文物,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传承发展等公益属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职能,为文物保护构筑起坚实的司法屏障。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创新采用“专家会诊+现场勘验”的工作模式,邀请文物保护专家与检察、行政机关会商研判白云寺文物保护问题,并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影像固定,既准确认定行政机关是否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又促进属地政府和文物保护职能部门不断凝聚文物保护合力。为拓展司法治理效能,民权县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在白云寺前广场,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属地政府工作人员、寺院相关人员、当地群众旁听庭审,在处理个案问题的同时,增强社会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健全文物保护长效机制,用法治力量护航文物和文化遗产的安全和传承。
七、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诉某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河道安全管理职责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对辖区内妨碍行洪问题进行排查发现,流经南乐县某乡的卫河段河道滩地左堤,有阻水树障侵占河道的情形,妨碍卫河行洪,存在安全隐患。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6月向某乡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进行整改并对辖区内违法侵占河道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及时清理。该乡政府于同年8月回复称,对卫河河道障碍已清理完毕并对乡域内河道进行全面排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发现,河道左堤仍有部分阻水树障未清理,遂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乡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河道行洪安全管理职责。
【裁判结果】
南乐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及时与某乡人民政府和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努力开展督促协调工作,促使该乡政府于2024年12月18日前将该阻水树障侵占河道的问题清除完毕。南乐县人民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求已全部实现为由,建议终结诉讼。南乐县人民法院经审查,最终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卫河(隋唐大运河永济渠)南乐段,是中国大运河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厚重的漕运历史,沿河文化带文物遗址、遗产丰富,周边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处,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33处,是我们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近年来,国家大力推进人工运河项目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对河道治理提出更高要求。本案中,阻水树障侵占河道,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通过召开座谈会、联席会、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监督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主动整改,最终乡政府主动履职清障,检察机关申请终结诉讼,“法院+检察院+政府”三方共同现场勘验履职情况,并对周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织密了“大运河”安澜的“保护网”,为传承大运河历史文化、护航水利工程发展贡献了法治力量。
八、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诉某镇政府未依法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发现,某镇一处水库周边污水淤积,生活垃圾随意堆放,导致生态环境被破坏,某镇政府存在怠于履职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检察机关立案后,于2024年6月13日向某镇政府发送检察建议,某镇政府收到后未书面回复。经检察机关跟进调查,发现某镇政府仅采取定期抽取污水的措施进行治理,未制定有效治理方案。2024年8月22日,经水质取样监测,水库周边三个地方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含量、总磷含量均超出标准值,水质污染现象仍然存在,故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某镇政府筹措资金推进污水管网建设,对该水库周边污水进行治理,经检测水质已达标,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遂变更诉讼请求:依法确认某镇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处理未全面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某镇政府作为乡级政府,对辖区内农村生态环境水污染负有防治监督的管理职责。某镇政府在收到检察建议后,虽然采取定期抽取污水的措施对水库周边污水进行治理,但未彻底清理,水质污染现象仍然存在,其未依法全面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鉴于在本案开庭后,某镇政府已经治理了水库周边污水,公益诉讼起诉人决定变更诉讼请求,故法院不再判决被告履行相应的职责,但对其检察建议发出后未全面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应确认违法。判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对辖区内水污染防治、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处理未全面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水库作为重要的生态资源和农业灌溉水源,其环境质量直接关系美丽乡村建设和民生福祉。本案中,某镇水库周边污水淤积、生活垃圾随意堆放,极易导致水质恶化,影响水生生物生存,危及周边居民饮水安全,影响农业灌溉生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敦促镇政府由被动应诉转向主动治理,统筹规划农村污水处理并积极采取措施,最终使水质达标,不仅有力促进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改善,为美丽乡村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更通过司法实践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