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海洲 | 立方大家谈专栏作者
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格局,这是基民长期呼吁的一大呼声。因为基金公司“旱涝保收”,导致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与基民的利益长期分割,导致基民的利益长期受到损害。因此,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局面,让基金公司的利益与基民的利益紧密挂钩,这就成了基民们长期的呼声。
如今,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格局终于有望打破。今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印发《推动公募基金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下称《方案》),该《方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建立健全基金公司收入报酬与投资者回报绑定机制。《方案》提出,建立与基金业绩表现挂钩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机制。对新设立的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大力推行基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浮动管理费收取模式,对符合一定持有期要求的投资者,根据其持有期间产品业绩表现确定具体适用管理费率水平。如持有期间产品实际业绩表现符合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基准档费率;明显低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低档费率;显著超越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适用升档费率。
《方案》的上述改革是管理层在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格局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通过这种改革,让业绩好的基金在提取管理费时可以适用更高的费率,也即“升档费率”;而业绩不好的基金,则只能适用“低档费率”。如此一来,基金业绩的好坏,决定了基金管理费计提的多少。基金业绩好时可以计提较多的管理费,而基金业绩差时,提取的管理费就会减少。
不过,就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格局来说,《方案》的上述改革只是一个有益的尝试,并没有真正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格局。毕竟根据《方案》的改革,即便是基金投资的业绩很差,甚至亏损,仍然还是可以提取管理费的,只不过适用的管理费率相对较低,适用“低档费率”而已,基金公司仍然还是“旱涝保收”,或者是“旱涝有收”,只不过业绩欠佳时收取的管理费相对减少一些罢了。就此而论,基金公司收入报酬与投资者回报的绑定还是比较松弛的,捆绑得并不紧密。
那么,该如何打破基金公司“旱涝保收”的格局呢?个人以为,在《方案》所进行的有益尝试的基础上,可以作出进一步的完善与改革。
其一,在《方案》所进行的改革的基础上,一定要拉开不同档次的费率水平。比如,规定基准档费率为1%,那么升档费率就可以提高到1.5%甚至2%的水平,让业绩好的公司可以提取更多的管理费。相反,对于业绩不好的公司,只能适用低档费率,比如规定低档费率不得超过0.5%。如此一来,业绩好与业绩差的基金公司,所提取的管理费还是存在很大差距的。
其二,对基金公司管理费计提的改革不限于新基金,同时也不限于主动管理权益类基金。实际上,老基金(指成立三年以上的基金,下同)以及货币基金、债券基金等都应一并纳入到基金改革中来,都应将基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与基金投资理财的收益挂钩,只有如此,才能更好保护广大基民的利益。
其三,对老基金的改革要有别于新基金。《方案》对新基金的改革,在基金公司收入与投资者回报的绑定上是相对松弛的,基金公司在业绩不佳的情况下也可以提取一定的基金管理费,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新基金的生存与发展,让新基金走过成长性。但作为老基金,就不应该继续采取这种“旱涝保收”的收费方式,而是要将基金管理费的收取与基金业绩绝对挂钩,投资基金赚钱了,基金公司才能提取管理费,投资基金如果没有赚钱,基金公司则不得提取管理费。这是真正将基金公司利益与基民利益捆绑在一起。
其四,在基金管理费的计提与基金业绩绝对挂钩的背景下,计提基金管理费的基数不是基金规模,而是基金业绩。基金有实实在在的投资收益,基金公司才能在投资收益的基础上计提基金管理费,如果基金没有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收益为负数,则基金公司就不能计提基金管理费。这是保护基民利益最有效的基金管理费计提方式,也是基金管理费制度改革所要达成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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