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端新闻记者 胡巨阳 通讯员 王富枝
已举行结婚仪式但尚未办理结婚证,女方提出分手,是否应退还彩礼? 昨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一宗彩礼纠纷案作出判决:彩礼退还。
案件详情
2023年初,卢某(男)与秦某(女)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同年8月份举行订婚仪式,2024年1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喜结连理。然而两个月后,秦某突然提出分手,卢某相劝无果同意分手,但要求秦某退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128800元、五金一钻(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金手镯、金手链、钻戒)价值46131元,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等费用27000元。秦某认为订婚礼金21800元、彩礼仅收到28000元、收到三金(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价值11600元可以退还,改口费、三请费、离娘包、钥匙包27000元等费用是基于婚俗给付的款项,也是为结婚应当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彩礼范围,不应退还,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对自己造成身心伤害。双方协商未果,卢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
裁判结果
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卢某与秦某2023年8月6日订婚,卢某给付秦某订婚礼金21800元,2023年11月17日,卢某给秦某送彩礼28000元,2024年1月15日卢某与秦某举办婚礼,之后双方同居生活至2024年3月30日,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23年7月16日卢某为秦某购买金项链、金耳钉、金戒指花费11600元,2023年7月9日卢某向某珠宝首饰店付款27800元、向某钻石店付款6731元。新密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令:被告人秦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卢某返还订婚礼金21800元、结婚彩礼28000元,购买三金(金耳钉、金戒指、金项链)款11600元,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条或按购买价27800元退还,金伯利钻戒一枚或按购买价6731元退还,驳回原告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解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本案中原被告虽举行结婚仪式,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不再有缔结婚姻的意愿,故被告所收的彩礼应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