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天化解劳动纠纷
4万元当庭给付
员工离职后
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一般情况下
劳动争议纠纷
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但是
公司不服仲裁机构裁决
怎么办?
高效调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近日,田新萍审判团队高效调解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起纠纷从立案到给付仅用19天,用人单位当庭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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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间
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薛某于2013年10月到原告新乡市某工程公司从事钻机操作手、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也未向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薛某每月工资由原告公司会计及公司对公账户以转账形式进行发放,其于 2024年5月底从原告处离职。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双方达成和解
双方经新乡市卫滨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作出卫滨劳人仲裁字(2024)248 号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裁决,向卫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田新萍法官认真研判案情,听取原、被告诉辩意见。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充分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随即确定了调解结案、及时履行的办案思路。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情理融合的沟通协调,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用人单位当庭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向薛某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双方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田新萍审判团队积极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理念。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针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地位不对等,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不按规定兑现劳动待遇,劳动者举证难、讨薪难等现实问题,在审理中坚持贯彻调解优先、达成协议及时督促履行的办案思路,力促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司法理念
撰稿:吴 晗
初审:王魁子 监制:李 翔 终审:张红昕 | |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