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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合作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5-06-17 10:11:20

商事纠纷是商业活动的伴生现象,顺畅有效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商业活动必不可少的润滑剂和外在保障,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于基础设施的硬对接,商事纠纷解决合作属于软对接,其意义丝毫不亚于前者。粤港澳三地分属不同法域,在商事纠纷管辖和法律适用方面存在区隔,但复合法域结构也意味着商事纠纷解决资源的丰富性和多样化。在大湾区话语体系建构过程中,法治原则是贯穿其间的基本理念。这种异中有同的多样化生态是三地在商事纠纷解决领域开展合作的现实基础,也决定了合作目标的设定需要从宪法和基本法中寻找法律依据,并采用纵横交错、软(法)硬(法)兼施的思路解决好规则供给问题。其底层目标是减少制度摩擦成本,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促进粤港澳深度合作。其顶层目标则是提升大湾区纠纷解决服务的能力和质量,构建形成国际法律服务和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底层目标着眼解决当下面临的实际问题,顶层目标则对应着大湾区的远期发展定位,其具体内容则可分为以下几方面。

大湾区商事纠纷司法合作

港澳回归以来,与内地通过协商已建立起了包含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裁决互认执行等在内的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安排框架,实现了“一国”之下各法域间更紧密合作的初衷,但在商事管辖权冲突方面尚未建立起区际协调机制,已有的司法协助安排只能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对管辖权冲突起到一定的协调作用。管辖权积极冲突问题是引起区际平行诉讼、诉讼竞速等现象的主要原因,不仅造成纠纷解决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有可能使其正当权益卡在管辖权冲突的缝隙里得不到有效维护。

区际管辖权协调的主要制度设计,可沿着冲突解决规则和分配规则两个方向展开:前者主要着眼于平行诉讼等现实问题,可采用以先受理原则为主、兼顾其他协调工具的复合方案;后者则寻求区际管辖权规则的确定性,以从根源上减少冲突的产生,对此,“白色清单+黑色清单+灰色区域”的混合模式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已有判决互认安排中采用的“认可优先”和“一事不再理”原则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重复型平行诉讼,但却可能导致当事人争相在有利于己的法域起诉的跨境诉讼竞速问题,并使对抗型平行诉讼得以继续推进。规制此类跨境诉讼竞速问题可从其基本因果关系链入手,抓住管辖权冲突、先受理原则和诉讼竞速行为等三个核心节点,以直接管辖权分配规则减少积极冲突,对先受理原则进行软化处理,并对诉讼竞速行为赋予否定性法律后果。

深化大湾区商事司法合作的另一领域是诉讼程序的优化。我国区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参照涉外案件,但“参照”并非等同,且在港澳回归后区际民商事案件也越来越显示出区别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需要对过去同构于涉外案件的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形成于港澳地区证据的特别证明程序问题,建议通过目的性限缩的方式,根据立法目的增加限制性条件,将其强制适用对象限制于涉及诉讼主体真实性和身份关系的少数证据,其他证据事项上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是否履行特别证明程序,并通过加强质证等方式将证据审查的重点转移至实质证明力问题。

大湾区商事纠纷非诉解决合作

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为粤港澳深度合作提供较确定的法律规则与法律服务,还可以扩展我国多元纠纷解决理论与实践的国际影响,提升在区域与全球治理方面的话语权。为此,大湾区应将“一国两制”作为一种独特的制度和资源优势,将法治原则作为最大公约数,将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作为内在追求,将多层次互补型的纠纷解决中心作为构建的基本模式,以纠纷解决全流程理念做好多元方式间的衔接,优化纠纷解决结果的跨境认可和执行,融通资源以提高纠纷解决过程开放度和专业化。

其中,如何跨越制度歧异和法律冲突、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是大湾区建设中面临的特殊挑战,也是促成大湾区仲裁合作的重要推力。参与区际仲裁合作的粤港澳各方有着不同但并不冲突的利益诉求,且在制度创新、提升仲裁服务质效等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这种合作是多赢的非零和合作,需要各方逐步推进大湾区仲裁服务市场的互通,培育良性的市场竞争秩序,搭建有利于协同创新的合作平台,并做好仲裁资源的培育共享。而与仲裁相比,粤港澳三地在共商共建共享商事纠纷调解机制方面已迈出实质性步伐,形成了“一个机构、三项制度”等标志性成果。商事调解合作可为有序推进大湾区市场互联互通提供必要支撑,也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前期实践基础。其出发点在于为市场主体提供灵活而低对抗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服务,其落脚点则是对区域内丰富多样的纠纷解决资源进行开发整合,并对三地的调解规则和调解程序进行协调衔接。

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要素跨境流动

从律所之间的跨境业务合作,到仲裁员、调解员的培训和聘任,乃至人民陪审员的选用,在市场力量的驱动下,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要素的跨境流动更加畅通。其中,法律服务是营商环境构成要素之一,既是服务贸易的一部分,也是市场开放的重要内容。区际法律服务合作不仅是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一部分,也是大湾区配套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大湾区广东九市向港澳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允许港澳地区律所通过设立代表机构或与内地律所联营的方式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二是允许具备法律服务资质的港澳居民在内地提供法律服务。未来,大湾区跨境法律服务合作必然会由单向市场向双向合作深化和过渡,而制度碰撞与跨域监管问题将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

此外,港澳居民陪审员制度及其实践是另一标志性的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要素跨境流动现象。它受到同侪审判、商事促进等理念的激发,与历史上的混合陪审团制度以及其他国家的境外陪审员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其政治参与和区际整合功能决定,其适用范围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港澳地区居民。而其浓厚的专家陪审色彩决定,它在《人民陪审员法》施行后需要被合理调适,实行一定程度的功能分化并采取措施提升其代表性。

总之,“一国两制”衍生出的复合法域结构是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合作的逻辑起点和直接动因,也是其特殊的制度优势。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合作法律框架的搭建既有充分的宪制依据,也需要在实践基础上摸索制度创新,以多样化、多元化和国际化为基本向度架构合作平台,通过管辖权协调、纠纷解决资源优化配置、紧密型司法协助、诉调裁衔接等策略,在共商共建共享的基础上联动发展、错位竞争,构建扁平化、多节点、开放式的商事纠纷解决网络,以不断提升区域营商环境,打造世界级的法律服务和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建设富有活力和国际竞争力的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作者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法治研究院研究人员)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 0齐泽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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