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修正草案)》的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在说明中表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代表法,进一步健全代表履职的制度机制。
代表法是规范和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的基本法律。现行代表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和公布施行的,2009年、2010年、2015年分别作了部分修改。这部法律的公布施行,对规范和保证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发挥了重要作用。
沈春耀表示,此次修改代表法总结新时代人大代表工作的实践经验,丰富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和履职监督管理,深化代表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参与。
代表法修正草案共32条。在总则部分,修正草案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突出对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明确人大代表的任期,明确代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明确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原则要求,明确代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职责。同时还完善了代表的权利义务有关规定。
在拓展和深化“两个联系”制度机制方面,修正草案贯彻党中央关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大代表的联系、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要求,明确国家机关联系代表的原则要求,进一步完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制度、“一府一委两院”联系代表制度等。
在完善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方面,修正草案明确代表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明确代表工作委员会在转交代表视察、调研报告等方面的职责。增加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向本级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在完善代表议案、建议办理机制方面,修正草案增加规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在研究、审议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并及时通报议案研究、审议的情况。修正草案还完善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督促和报告制度,明确代表建议的重点督办机制,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确定重点督办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督办。
在完善代表履职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方面,修正草案完善了代表履职报告制度,进一步明确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预执法或者变相从事商业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彭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