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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各级国企股权转让、发行公司债券等需逐级上报审核
大河财立方
2024-11-18 15:04:19

【大河财立方消息】11月18日,据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网站,《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

其中提到,各级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由其出资人出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一级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内的融资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并上报管委会。

各级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原则上债券只可以在一级国有企业发行)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无利益关联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确属有战略利益关联的,应由其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一级国有企业在合理把控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企业主营业务属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各级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由一级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捐赠帮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高新区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

上市公司参照《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高新区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直接出资的企业为一级国有企业;一级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为二级国有企业;以此类推。

第四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高新区管委会对一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各级国有企业依法对其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高新区国有企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规范设立党组织,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明确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一级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由中共郑州市委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党工委”)批准。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党组织负责人任免由其上级企业党组织批准,并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一级国有企业党组织每年向高新区党工委和纪检监察机构报告一次责任落实情况,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党组织每年向其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责任落实情况。

第二章 监管部门与国有企业的职责

第五条 国资监管部门根据高新区管委会授权,代表高新区管委会对所出资企业履行监管职责。

(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以管资本为主,重点监管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1.建立和完善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

2.指导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

3.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4.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组织一级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依据考核结果,确定考核等级。

5.审核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

6.负责国有产权变动监管,负责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处置、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

7.依法开展国有企业审计监督,通过对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促进国有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8.完成管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一级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包括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2.完成管委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三)纪检监察工委主要职责如下:

1.监督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国有企业开展廉政教育。

2.根据授权,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依照监察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3.完成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高新区国有企业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自主开展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企业的经营计划,决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一级国有企业对二级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股东权益,按照责权对等原则切实承担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一级国有企业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管委会的总体布局,完成管委会下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

(二)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高效运行的管控模式,结合职能定位负责落实企业战略规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

(三)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并依规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或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第八条 各级国有企业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所出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依法落实出资企业董事会职权。对所持股企业,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重点关注所出资企业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

第三章 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管

第九条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总体要求,对国有企业重大事项实施分类监管。

第一节 产权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的产权包括国有企业通过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以及国有企业持有的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以及证券投资等各类资产。

第十一条 各级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资产处置事项,由其出资人出具审核意见,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产权在一级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一级国有企业共同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产权在一级国有企业内部(仅限于全资子公司之间及一级国有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无偿划转的,由一级国有企业批准并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其他情形的无偿划转,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及资产处置,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程序,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国资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第二节 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投资包括国有企业的对外投资(含收购兼并、股权投资等)和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第十四条 一级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主业发展方向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上报管委会。一级国有企业涉及年度投资计划调整的,应当将调整后的年度投资计划重新上报管委会。投资项目方案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科学编制投资计划,制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一)各级国有企业投资应坚持审慎原则,严格履行投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充分预估投资风险。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经确认的主业及新兴产业投资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对于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技术、市场、财务和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应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二)各级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外部环境和项目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一级国有企业应按照管委会要求,及时报送投资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进行随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向企业进行提示。

(三)各级国有企业每年对已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不断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国资监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

第三节 融资与担保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指国有企业因发展需要而进行资金筹措的行为。

第十七条 一级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内的融资按计划执行,原则上不得超出年度融资计划进行融资。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编制年度融资计划调整方案,并上报管委会。

第十八条 年度融资计划内的融资项目,按照内部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执行。超出年度融资计划的,由一级企业提出方案,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国有企业发行公司债券事项(原则上债券只可以在一级国有企业发行)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指国有企业以自身信用或特定资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

(一)一级国有企业内部各级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担保,由一级国有企业董事会决定。一级国有企业之间进行担保,由担保申请人提出方案,经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一级国有企业对其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超过持股比例。对参股公司,严禁超股比担保;对子公司确需超股比担保的,由一级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对子公司超出持股比例的担保额度,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二)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为其他无利益关联的市场主体进行担保;确属有战略利益关联的,应由其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一级国有企业在合理把控风险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企业主营业务属融资担保业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有企业不得为自然人等非市场经营主体担保,不允许其他企业和法人挂靠经营,不得出借公司空白合同、介绍信、委托书等。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逐级上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发生以下重大事项,一级国有企业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先由其出资人出具审核意见,经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

(一)公司章程制定与修订;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分配方案;

(四)战略发展规划、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企业改革方案;

(六)公司章程或管委会规定的应由出资人审批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国有企业发生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待摊费用挂账损失、投资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处置规定和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级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由一级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经营亏损的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对外捐赠。捐赠帮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办理。

第四章 国有企业人事任免

第二十五条 国有企业的人事任免规定:

(一)一级国有企业董事长、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会主席和非职工代表监事由高新区党工委按程序任免。职工代表董事、监事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报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一级国有企业总经理、其他经营班子成员,以及二级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高新区党工委研究批准后,由一级国有企业按照相关程序任命,并报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三)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由一级国有企业向其控股公司提出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并推荐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

(四)二级以下国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由一级国有企业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选拔与任命,并报组织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国有企业考核与薪酬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

管委会负责开展一级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一级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

(一)一级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考核期内,考核目标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由一级国有企业提出考核目标调整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后,经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二)一级国有企业负责组织开展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根据各级国有企业承担职能的不同,建立差异化的考核指标体系。依据考核结果兑现薪酬,并将考核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考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人事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工作,以此作为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薪酬和人员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和年度预算管理。一级国有企业负责建立完善薪酬绩效管理相关办法,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由国有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的年度人员及薪酬总额预算方案,报一级国有企业核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由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报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一级国有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应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兑现方案,报国资监管部门审核,经管委会审批后执行。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制定的中长期激励方案、实施细则和兑现方案由一级国有企业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全过程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体系,将内部控制建设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国资监管部门对一级国有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建设进行监督检查。一级国有企业负责二级及以下国有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企业负责人为内控建立与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监事会或内部审计机构(或经授权的其他监督机构)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实施进行监督。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有企业的出资人基于对出资企业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组织对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或其他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离任、任期届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根据情况,也可以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审计或其他重复检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国有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经营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追究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责任。对瞒报、谎报、不及时报送信息的国有企业,管委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无特别说明均指事后备案,原则上要求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送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郑州高新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责编:李文玉 | 审核:李震 | 监审: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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