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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发布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平安濮阳
2024-10-29 17:13:22

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施过渡期管理的

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自2024年11月1日起至2027年11月1日(公布之日,过渡期设置为三年),我市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超标电动自行车。

“超标电动自行车”是指最高设计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不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如相关国家标准更新,执行最新标准)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二、国标电动自行车。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是指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时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备完整的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三、国标车辆登记政策。

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需经进行登记,并安装绿色标识。符合国家标准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两轮、三轮摩托车,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申领并安装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四、过渡期管理办法。

我市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设定为三年。

1.凡本通告之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领取并安装黄色临时通行标识(有效期即为过渡期),逾期未申请的不再予以登记。

2.本通告发布之日后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不予登记。

3.过渡期内,未安装黄色临时交通标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所有“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4.鼓励“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采取置换、报废等方式淘汰更新。

五、标识安装地点。

市城区共设置4处固定安装点:

1.开州路239号(中心广场)中国邮政营业网点,电话:18939382789、0393-6630062;

2.濮上路与益民路交叉口东50米中国邮政濮上揽投部,电话:17803936601、0393-6685088;

3.中原东路283号中玉小区院内中国邮政油田揽投部,电话:13513903185、0393-4461185;

4.胜利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中国邮政龙华揽投部,电话:13513907079、0393-4491010。

另有移动服务点将会进社区上牌登记。

本通告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与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市  公  安   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消防救援局

2024年10月29日

编辑:胡真

初审:李明伟

复审:王敬涛

终审:李振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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