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监管,规范维修资金归集程序,保障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业主合法权益,市住建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在新建商品房交易中,应由购房人自行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市维修资金专户。售房单位不得代收代交,相应款项不得转入售房单位或其他第三方账户;售房单位已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自代收之日起15日内将代收的维修资金全额转存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不得挪用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按照相关规定,商品房未售出部分应交的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予足额垫交,待房屋售出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足额扣回;售房单位进行商品房销售前,应及时到新乡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开户备案,并在商品房交易过程中向购房业主出具《新乡市物业维修资金中心交款通知单》。购房业主将维修资金交存至专户后,售房单位及时出具《新乡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清册》等相关材料,配合购房业主办理维修资金记账、开票等相关交存事宜;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乡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