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问题常常成为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近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时间与成本,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效率与温度。
案情回顾
被告李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王某驾驶的电动汽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时,赵某、朱某驾驶的机动车停放在该处,原、被告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朱某分别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双方在交警队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赵某、朱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各赔偿王某车辆维修费2000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维修费,由李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李某个人承担。
双方在交警队达成初步调解,但因原告坚持在4S店维修,导致维修费用远超被告预期,被告仅有交强险保障,对需个人承担的大额维修费难以接受,虽经沟通争取部分优惠,仍认为费用过高,双方就此产生激烈分歧,诉至红旗区法院。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经双方同意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员张涛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听取双方诉求,明确争议焦点。面对被告李某质疑原告王某车辆在 4S 店维修报价过高的问题,调解员建议李某通过网络查询、咨询其他维修机构等方式,了解相关零配件价格和维修工时费,也可申请第三方司法鉴定。经过耐心沟通与专业分析,李某最终认可并同意支付剩余修理费用。
但新的争议随之而来,李某提出,受损车辆为购入仅半年的新车,要求赔偿误工、折旧、贬值损失、交通费等费用。对此,调解员充分释法明理,聚焦核心,指出法律上财产损失赔偿不含误工费,交通费支持有限,车辆贬值损失虽可主张,但需专业鉴定且耗时较长,当务之急是尽快修复车辆、恢复使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秉持 “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原则,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真诚的态度,逐步消除双方对立情绪,推动协商进程。
最终,原被告双方就车辆贬值损失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当场签署了书面调解协议,被告李某当场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王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并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这场本可能陷入漫长诉讼的纠纷,在红旗区法院高效、温情的调解下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此次调解是红旗区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生动缩影。不仅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对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示范作用。下一步,红旗区法院将继续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办理全过程,积极寻找“情”与“法”的切入点,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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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诉调中心
红旗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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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李九重
审核|原培宏
编辑|冯裴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