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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现民法中的“人”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24-11-06 10:18:58

民法中“人的形象”源于实践,亦因应实践不断更始。因此,民法中的“人”有着一张普罗透斯般变幻无常的面孔。私法史中,民法的范式转移、价值递嬗无不根植于对人认识的深化。诚如日本法学家星野英一在《私法中的人》中预言,现代民法乃至民法学今后必须在“人的再发现或复归”理念下继续探索,方能参透人之真谛。王雷教授的著作《民法典中的人》从反思理性经济人假设出发,深掘中国民法的人像创制,以“自由全面发展的人”作为民法的经典人像,不失为一个成功尝试。

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消退。在18世纪自然法与理性主义哲学的滋养下,民法上的人完成了从“身份到契约”的颠覆性变革,锻造了在理性与意识上强而智的人像。此前,人总是被打上身份的烙印。启蒙时代,基于对神学体系与传统权威的质疑,贤哲们发现神学体系不足恃,传统权威不足法。人的主体性哲学将认识原点从上帝转介到人,以内在的理性权威置换传统的外在权威。个体不再依附于任何身份获得其存在尊严。自此,民法上的个体摆脱身份束缚,成为“在理智、意识方面强而智”的人。

但是,现代社会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被实践冲刷得面目全非。国家强制回暖与结构性失衡均昭示,抽象平等、强而智的人像不过是一个浪漫幻想。一方面,交易能力结构性失衡催生了民法中的主体分化。个体在信息、经济等领域的落差,致使磋商对等性障碍成为常态。“弱且愚”而非“强而智”者,才是民法上人的主体构成。另一方面,面对理性经济人形象的坍塌,国家不再以守夜人自居,而是积极介入市民生活。主体之间的结构性落差普遍化后,理性经济人的抽象平等不复存在,民法形式逻辑的法律理性开始褪色,取而代之的是公共政策、实质公平、人本主义等观念的复兴。凡此种种,皆重塑了人的形象。现代社会的个体不仅不是孟德斯鸠所谓的“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而且沦为了强权阴影下的一粒尘埃。此亦为本书探讨民法上全新人像的逻辑起点。

从抽象假定的人到具体真实的人。随着理性经济人假设的消退,对社会特殊群体的倾斜性保护不断涌现,导致具体人格的登场。民法上的人像亦从“抽象假定的人”进化到“具体真实的人”。一方面,迎回国家管制的传统权威,强化具有限制性作用的框架。立法者打造各种监管工具,以审查法律行为是否遵守了国家负责保护的基本价值。法律因应缔约方身份的特殊性而制定特别的强制性规则,演化出自成一体的独立规范体系,劳动合同法即为著例。另一方面,恢复平衡谈判条件,重铸理性经济人假设得以有效运作的环境。立法者鼓励弱势方组成团体,从而获得与强势方对抗的磋商能力;强制优势方披露交易重要信息,确保弱势方得以在信息平等的基础上自主决策。民法针对具体真实的人作出针对性补强,以恢复强弱双方武器上的平等。

诚如本书指出:“这当然不是向身份制的复归,而是推进对社会特殊群体苦难的关照。”具体人格的登场并非对抽象人格的否定,而是比照理性经济人假设及其运作条件,对具体真实的人进行针对性扶持,以期恢复理性经济人的样态,从而维持民法制度赖以运行的体系。准此而论,本书认为现代民法的经典人像系社会特殊群体似乎并不准确,更精确的说法或许是,现代民法上的人是披着特殊身份外衣的理性经济人。

社会主义民法中自由全面发展的人。鉴于近现代民法对主体假设与交易实践脱节的困境应对乏力,本书深掘我国社会主义民法的人法品格,尝试还原民法中完整且真实的人之全貌。

一方面,从财产中心主义转向人本主义,完成民法上人像构筑基点的更迭。本书以人本主义理念下“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取代财产中心主义的理性经济人。作者在第四章深掘民法对生命尊严的观照,在第五章对民法初心进行剖析,均力求实现被个人主义方法论剥离的实质伦理内涵“复归”民法。第二章对特殊群体民法关怀的阐释、第三章还原的具体真实人像,均折射出财产法的伦理意涵。作者在民法人文关怀与自由之精神理念指引下,改造了民法上人像构筑的基点。

另一方面,从理性经济人到完整的人,彻底冲破个人主义方法论给民法人像套上的枷锁。近现代民法人像构筑的目标是打造财产法上的适格主体。民法以规制财产交易为本旨,个体是财产的孤独守护者,国家是财产的守夜人。但如今,国家不再是消极自由意义上的守夜人,而是为积极自由供给空间的主导者。作者捕捉到了国家角色转型背后人的主体性与精神价值,并由此为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绘像。

作者冲破财产中心主义的人像设定,以全新的民法人像统合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理论雄心令人钦崇。但是,本书对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的阐释,似乎并没有理性经济人那么清晰。

其一,本书在“自由全面发展的人”理念下补绘理性经济人形象之时,人像类型理论的阐释稍显不足。作者在理性经济人之外,提出新增伦理人、情谊人、团体人、生态人四类全新的身份形态。作者似乎将理性经济人降格为一种“身份”,与其他四类身份并列,来标表民法中的主体群像。遗憾的是,作者并未在逻辑上实现五种身份的精准区分。伦理人、情谊人、团体人、生态人等在民事关系中可能是理性经济人,可能是需要特殊观照的群体,似乎不具有独立的规范意义。准此,自由全面发展的人更似特殊群体类型的多样化。由于缺乏全新人像一般化理论的精致阐释,人的再发现将可能停留在“原则(理性经济人)—例外(特殊群体)”的框架下打转,尚未完成民法上人像质的跃升。

其二,本书尝试通过经典人像统合财产法与身份法,但适切的制度抓手仍待发掘。近现代民法以意思合致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唯一根源,将伦理从财产法中剥离出来,以致传统观点认为伦理性为身份法所独有。或许,统合财产法与身份法比较适切的路径是将伦理性重新注入财产法,即交易不再是力量的表征,而是一种合作互信与增进公平的事业。本书描绘的诸多人像与其说是各具身份的人像类型,毋宁说是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具有经济理性、伦理性、情谊性、团体性、生态性等多元面向。在多元人像要素基础上,将实质伦理回填到财产法之中,才能实现身份与财产的真正统合,进而完成经典人像的重构。

总之,民法中“人的形象”探讨永远在路上。近代民法的人像助力社会运动从身份到契约的嬗变,现代民法的人像则通过从契约到身份的逆向进路,使真实的个体重披理性经济人外衣。我国民法上自由全面发展的人像,是回归身份还是走向契约,抑或有第三条道路?颇费思量。本书反思财产中心主义的民法人像构筑原理,提出人本主义的全面自由发展的人像理论,为实质伦理内容回填财产法构造了主体性基础。以全新的人像为起点,作者勾勒出一幅私人自治的最佳图景:意志自由固不可废,但公平与合作的增进尤需关注。

(作者系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 程纪豪报纸 张黎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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