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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纪委监委关于三起惩治诬告陷害典型案例的通报
清风周口
2024-08-31 13:07:09

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精准有效打击了一批诬告陷害行为,释放了坚决向诬告者亮剑、为干事者撑腰的强烈信号。为进一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现将专项行动中查处的3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

刘某某诬告鹿邑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二级法官刘某案。鹿邑县杨湖口镇西刘行政村村民刘某某因对法官刘某判决不满,于2021年4月举报刘某向自己索贿3万元。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之后,刘某某仍以此为由多次反映刘某存在索贿受贿等违纪违法问题,经查系诬告。2024年7月,刘某某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逮捕,鹿邑县纪委监委为刘某澄清正名。

2

太康县水利局水利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员李某某诬告太康县人民武装部干部汪某某案。李某某在抽调到太康县人武部协助管理预备兵员期间因工作不力被劝退,心存不满,于2024年3月反映太康县人武部干部汪某某在征兵工作中违规违纪、收受贿赂等问题。经查,李某某行为系诬告。2024年4月,李某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

李某某诬告周口市公安局原城北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刘某某案。2023年11月,沈丘县留福镇李大庄行政村小刘村村民李某某因对民警刘某某办理其非法经营案不满,举报刘某某多次向其索贿。经查,反映的问题不属实。此后,李某某仍通过个人账号发布网络视频,举报已有明确结论的问题,经查系诬告。2024年3月,李某某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的行为既严重浪费监督执纪执法资源,又极大挫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对社会风气和政治生态造成危害,必须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惩治。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将持续深入开展惩治诬告陷害行为专项行动,强化惩治合力,树立激励担当的鲜明导向,及时为受到失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帮助受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前进,旗帜鲜明为实干者撑腰、向诬告陷害者亮剑,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周口实践提供坚强保障。

统筹: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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