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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批量处罚券商等投行!海通证券:对姜诚君采取监管谈话
财通社
2024-10-19 18:37:47

来源 |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证监会批量处罚券商等投行!海通证券:对姜诚君采取监管谈话(因外逃被遣返回国)!中国银河证券:个别员工通过他人代领年终奖金逃避缴纳税款!中原证券被暂停债券承销业务6个月!

处罚的人物

1.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暂停债券承销业务6个月(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

2. 贾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控部负责人):

- 出具警示函

3. 陈静(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质控负责人):

- 出具警示函

4. 吴永平(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内核负责人):

- 出具警示函

5. 李昭欣(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 监管谈话

6. 花金钟(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

- 监管谈话

7. 韩志谦(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

- 出具警示函

8、姜诚君(时任海通证券分管投行业务高管)

- 监管谈话

总结:

- 出具警示函:4人

- 监管谈话:3人

- 暂停业务:1家公司

海通证券:质控和内核核查把关不严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主要因为公司在其投行业务中存在一系列管理与执行不力的问题。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在部分项目中履职尽责不到位。

- 投行立项环节把关不严。

- 质控和内核核查把关不严。

- 投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不完善。

2. **违反的规定**:

-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 **监管措施**: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 **改正要求**:

- 海通证券应引以为戒,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

- 公司需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 需保持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切实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 应严格执行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 向上海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申万宏源证券:从事了违反保荐协议的行为

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员工魏忠伟和秦丹出具警示函的决定,以下是关键要点:

1. **违规行为**:

- 申万宏源证券的项目负责人魏忠伟和保荐代表人秦丹在保荐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未经公司同意,从事了违反保荐协议的行为。

2. **违反的法规**:

- 《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十四条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3. **监管措施**:

-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申万宏源证券及涉事人员魏忠伟、秦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开源证券总经理李刚和分管债券业务的公司高管杨彬:接受监管谈话

针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李刚和时任分管债券业务的公司高管杨彬。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违规行为:

- 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募集说明书存在误导性陈述。

- 在承销多项绿色债券时未审慎核查把关,造成以下问题:

a) 债券发行人依托虚假项目违规融资

b) 债券发行人依托无收益项目违规融资

c) 债券发行人依托有明确资金来源且即将建成的项目违规融资

d) 债券发行人重复融资

e) 约定用于绿色项目的资金被挪为他用

- 在多个投行项目中质控核查把关不严

2. 违反的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3. 责任认定:

- 李刚作为总经理,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 杨彬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公司高管,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4. 监管措施: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刚和杨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5. 具体要求:

- 李刚和杨彬需于2024年7月1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国银河证券:个别员工通过他人代领年终奖金逃避缴纳税款

针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违规行为。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违规行为**:

- 在部分项目中未勤勉尽责。

- 未能识别个别项目的非市场化发行。

- 在个别项目的债券发行结果公告中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的情况。

- 个别员工通过他人代领年终奖金逃避缴纳税款。

- 薪酬递延支付执行不到位。

- 质控和内核核查把关不严。

- 对子公司廉洁从业管理不到位。

- 在部分项目中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的信息披露不到位。

2. **违反的法规**: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3. **监管措施**: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国银河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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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警示函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韩志谦,时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a) 在个别项目中未勤勉尽责。

b) 个别项目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未披露银河证券认购债券情况。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债券办法》)的以下条款:

- 第六条:可能涉及勤勉尽责义务

- 第五十八条:可能涉及信息披露要求

3. **监管措施**:

根据《债券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韩志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 **责任认定**:

作为时任分管债券业务投行委副主任,韩志谦对相关问题负有责任。

东方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这是一份由中国证监会针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所发出的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针对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一些内部控制问题。以下是决定的关键要点和细节:

1. **存在的问题**:

- 部分项目中质控和内核人员的职责交叉混同,未能有效区分。

- 部分项目的质控现场核查和内核把关不到位。

- 部分项目聘请第三方的信息披露不规范。

2. **违反的规定**: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四条。

- 《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第三条、第四条。

3. **监管措施**: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 **改正要求**: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需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整改,确保未来在执行项目时能够遵守相关法规

光大证券:内核意见的跟踪和落实不到位

这是一份由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警示函,主要针对该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部分项目质控和内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部分项目在质控方面对项目风险的评估和尽职调查底稿的把关不严。

- 内核意见的跟踪和落实不到位。

- 部分项目的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未完整披露内控关注的问题。

2. **违反的规定**: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3. **监管措施**:

-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光大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东北证券:部分项目的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格

这是中国证监会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主要针对该公司在投资银行业务中的内部控制和持续督导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质控和内核意见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 部分项目的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格。

- 未建立完善的对外报送文件核查把关机制。

- 个别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未能勤勉尽责。

2. **违反的规定**: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3. **监管措施**: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东北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信建投证券:尽职调查不充分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管投行业务的高管刘乃生发出的监管谈话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在部分项目中,中信建投的尽职调查不充分。

- 未能有效督促发行人做好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 内核过程中未充分关注项目风险。

- 对外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在实质性修改后,未经内控再次审批。

2. **违反的规定**:

-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 **责任人**:

- 刘乃生作为分管投行业务的高管,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4. **监管措施**:

-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信建投及刘乃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5. **具体要求**:

- 刘乃生和中信建投合规负责人需于2024年6月21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 中信建投应认真查找和整改问题,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行业务内控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

- 公司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提升投行业务质量。

- 按照内部问责制度,对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并向北京证监局提交书面问责报告。

东方证券:质控和内核人员的角色交叉混同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张瀚,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质控负责人,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细节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在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的部分项目中,质控和内核人员的角色交叉混同。

- 部分项目的质控现场核查不到位。

2. **违反的规定**:

-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简称《保荐办法》)第三十条等规定。

3. **监管措施**:

- 根据《保荐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张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东北证券:梁化军、王铁铭和王爱宾发出的警示函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位高管人员梁化军、王铁铭和王爱宾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 质控和内核意见的跟踪落实不到位

- 部分项目的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严格

- 未建立完善的对外报送文件核查把关机制

- 个别项目的持续督导工作未能勤勉尽责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

3. **责任人及其职务**:

- 梁化军: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

- 王铁铭:时任质控部门负责人

- 王爱宾:时任内核负责人

4. **监管措施**: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这三位高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兴业证券:薪酬考核制度设计不合理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部分项目的发行保荐报告未完整披露立项、质控、内核审查问题。

- 薪酬考核制度设计不合理。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以下条款:

- 第四条

- 第二十八条

3. **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 **改正要求**:

- 兴业证券应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内控管理。

- 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

中航证券: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发出的责令改正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质控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承做,违背了职责分离原则。

- 质控验收不到位,表明内部控制流程存在缺陷。

- 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显示监督和执行力度不足。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以下条款:

- 第三十二条

- 第三十四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六十一条

3. **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航证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原证券:采取暂停债券承销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的暂停债券承销业务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违规行为**:

a) 非市场化发债:

- 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

- 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进行非市场化发债

b) 尽职调查不充分:

- 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

- 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

c) 持续督导不力:

- 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 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

d) 内部控制问题:

- 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

- 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

2. **违反的规定**:

-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8号)第四条

-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

3. **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中原证券采取暂停债券承销业务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4. **暂停期限**:

从2024年10月17日至2025年4月16日,为期6个月。

中原证券:监管谈话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李昭欣和花金钟,分别是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和时任分管投行业务高管,发出的监管谈话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a) 非市场化发债:

- 帮助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咨询服务协议

- 以给予票面利息补差费用的形式进行非市场化发债

b) 尽职调查不充分:

- 在个别公司债券项目中,对发行人偿债能力核查不充分

- 未发现发行人存在融资租赁合同违约事项且被法院裁定为被执行人

c) 持续督导不力:

- 在个别项目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

- 未发现发行人财务造假事项

d) 内部控制问题:

- 原质控部门负责人领取项目承揽奖同时参与质控相关工作

- 质控底稿验收把关不到位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 **监管措施**: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李昭欣和花金钟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4. **监管谈话安排**:

要求李昭欣和花金钟于2024年7月12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17层)接受监管谈话。

中信建投证券:项目底稿缺失或不全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贾新,时任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控部负责人,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质控未对部分风险及异常交易情况进行充分关注。

- 项目底稿缺失或不全。

- 质控环节对财务数据异常及审批把关不严。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3. **监管措施**:

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贾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中航证券:质控验收不到位

这是中国证监会针对陈静和吴永平,时任中航证券有限公司的质控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发出的警示函决定。以下是这份决定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1. **存在的问题**:

- 质控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承做,违背了职责分离原则。

- 质控验收不到位,表明内部控制流程存在缺陷。

- 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显示监督和执行力度不足。

2. **违反的规定**:

这些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以下条款:

- 第三十四条

- 第五十七条

- 第六十一条

3. **监管措施**: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陈静和吴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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