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东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五级法官助理 万真真
劳动者在超出职责范围工作时受伤,责任划分需考量单位的监管责任、合作方的工作分配合理性以及个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凸显了界定职责、强化安全教育和预防措施的必要性。
某供应商的促销员在超市工作时,因从事超职责范围工作而受伤,随后向超市以及雇佣其的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这两家公司却相互推诿责任,那么究竟谁应当为此次事故承担责任呢?
王某受某商贸公司派遣到某购物广场从事促销工作。2024年1月31日,王某在该购物广场打扫卫生时因挪动电扇受伤,后住院治疗。王某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分别向购物广场和商贸公司主张赔偿,因二者相互推诿,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9747.39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王某受伤的责任主体及赔偿比例。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商贸公司的员工,由商贸公司派驻至购物广场开展促销工作。在此期间,购物广场要求王某在本职工作之外进行超市卫生打扫,然而此行为既未包含在双方签订的供销合同约定范畴内,事后也未与商贸公司达成相关合意,并且没有额外向王某支付报酬,所以购物广场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商贸公司未将王某的工作内容进行书面化、具体化处理,也未对员工履职尽责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王某在打扫卫生过程中,由于未关闭电扇或断开电源,最终导致手指受伤。鉴于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但却因疏忽而未能做到有效防范,所以其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过错责任。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购物广场承担50%的赔偿责任;商贸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王某自身承担30%的责任。该判决下达之后,各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没有提出上诉,此案现已正式生效。
在这起典型的外派促销员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在细致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准确界定了责任承担主体及其赔偿比例。这一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更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对于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的警示作用。
对于用人单位商贸公司而言,当派遣促销人员至合作方时,必须事先明确外派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纪律等权利与义务,并承担起对员工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就购物广场这样的合作方,应严格遵守与供货商之间的协议,不得对外派促销人员进行不合理的工作摊派。同时,购物广场还应提供必要的安保措施,确保员工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这是对员工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至于促销人员本身,应始终严格履行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本职工作,强化工作纪律感和责任感。同时,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工作过程中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身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法院判定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此判决结果既契合法律规定,又尽显公平公正原则。其旨在警示用人单位强化对员工的日常监管,督促合作方严守约定,杜绝随意摊派工作且需提供充足安保措施。同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要时刻注意自身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供稿:万真真
▌ 编辑:李 瑶
▌ 审核:张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