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
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