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此次监督法修法的一大关注点,就是对人大财经监督工作内容和机制的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说,监督法修正草案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财政经济工作监督”,进一步明确关于财政经济工作监督的规定。具体而言,一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监督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政府债务进行监督,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情况报告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政府债务管理情况。三是明确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对金融工作进行监督。国务院应当每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金融工作有关情况。(中国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