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毕业前参加工作,能不能认定劳动关系?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中,就涉及高中生上班能否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
01
高中生中断学业打工受伤,
因主张劳动关系与单位发生争议
2024年3月6日,彭某入职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同年4月,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现彭某提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照片未拍摄完整,于是向彭某核实。彭某表示证件不存在问题。
2024年5月21日,湖南省宁乡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彭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未在有效期内复审已失效,属于无证上岗作业。
于是,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公司处以8000元的罚款。
公司要求彭某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证件在有效期内便于公司用于申诉,但彭某不能提供。
公司缴纳罚款后于同年6月向宁乡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彭某赔偿损失。
因部分诉求不属于仲裁委受理范围,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彭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02
“并非利用寒暑假工作”
+“已年满16周岁”
=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庭审中,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与该饭店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饭店也未给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接受该饭店经营者余某的管理,并由余某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张某在该饭店工作期间,继续缴纳高中学费,并保留了高中学籍。在其受伤之后,张某返回学校领取了高中毕业证。
张某在半年的时间范围内持续性地向某饭店提供劳动,某饭店按月向张某支付工资,且支付工资的数额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上述期间,张某接受某饭店管理。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张某的主体资格问题,张某在某饭店工作期间虽保留有高中学籍,但其并非利用寒暑假等假期时间在某饭店工作,不接受学校的教育管理,且张某入职时已年满16周岁,应当认定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
法院判决: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某饭店虽主张张某的实际年龄与户籍不符,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故法院对某饭店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确认某饭店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饭店向张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官提醒
劳动关系与学生实习要分清!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实习”一般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在校生到实习单位进行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是学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具有教学关系与劳动力使用关系并存的特征。因此,一般而言,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无法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如果在校生虽然未毕业,但其即将步入社会,出于就业的目的在用人单位处工作,双方就应聘、录用等事宜达成一致,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在校生以就业为目的
在校生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
用人单位向在校生支付劳动报酬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