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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河南日报客户端
2024-10-12 07:27:10

  关于《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初审情况的报告

  ——2024年7月31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

  河南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按照2024年度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依据立法程序有关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对《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初审工作开展情况

  为做好《条例(草案)》初审工作,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晓红领导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前介入,组成工作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省委有关部署要求,深入郑州、新乡等地科研院所、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进行实地调研,赴湖南、贵州等地学习考察专利促进和保护方面的经验做法,为做好初审工作打好基础。

  收到省政府提请的《条例(草案)》后,教科文卫委员会立即开展相关初审工作。6月28日,向专委会组成人员和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高等院(校)、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省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140多家单位、个人发函征求意见建议。7月上旬,会同省知识产权局召开座谈会,征求相关部门、高等院校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7月中旬,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和《条例(草案)》起草工作组成员,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逐条论证修改,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

  二、关于初审意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保障创新发展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具有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就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在职务发明、专利实施与运用、专利保护等方面也做出了新的规定。我省2000年施行的《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实际工作的需要。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知识产权工作新的部署要求,更好衔接上位法相关规定,推动解决我省知识产权工作中存在的发明专利创新不足、转化应用水平较低、管理与服务亟待改进等问题,制定一部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的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教科文卫委员会审议认为,目前的《条例(草案)》,比较全面地贯彻了中央和省委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对全省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进行了体系设计、整体优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我省专利促进和保护工作实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7月22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主任会议同意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关于初审中的一些修改意见

  为使草案更加完善,综合各方面意见,结合我省实际,针对以下几个方面提出重点修改意见。

  (一)关于相关部门职责权限问题

  《条例(草案)》第十一条提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般指省市)与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一般指县区)都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和导航机制,以监测专利的发展状况。有的地市和部门提出,从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保障能力、县域实际需求和避免重复建设等角度考量,建议不对县区作出强制性规定。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一条中,将省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与县区负责专利工作部门的职责权限分开,规定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利预警机制和导航机制,增加一款规定“鼓励负责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健全专利预警和导航机制”。

  (二)关于激励力度问题

  有的同志提出,《河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做出贡献人员的激励力度更大、范畴更广,本条例应与我省已出台的法规保持一致。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在《条例(草案)》第十八条中,加大了专利实施的激励力度。

  (三)关于有关责任主体范围问题

  《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对在本省举办展会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提出了保护专利权的相关要求。有的专家提出,涉及举办活动的主办方和承办方,不能仅局限于展会活动,还应包括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等形式。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扩大了履行专利权保护义务的主体范围,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中的“展会”扩大为相关各类活动。

  (四)其他修改

  有的单位提出,为保证条例执行的全面性,在附则部分应当增加一条“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参照设区的市执行本条例。”教科文卫委采纳了这一建议,将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纳入执行本条例的范畴。

  同时,我们还对《条例(草案)》内容作了一些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条例(草案)》(初审修改稿),请予审议。

编辑: 郑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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