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31日,被告周口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某银行贷款980万元,期限24个月,合同约定年利率4.6%,逾期年利率6.9%,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该笔借款由被告商水某地产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某小区住宅楼及配套用房在建工程作抵押担保,被告龚某、张某、龚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权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笔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周口某建材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还款,某银行将某建材公司、某地产公司及各担保人诉至商水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沈慧敏考虑到借款金额巨大,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建材公司于2027年8月27日前,偿还借款本息;被告龚某、张某、龚某某、彭某某、刘某某、权某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被告某建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对某地产公司抵押物进行拍卖变卖等依法处置,并就处置所得价款在被告某建材公司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某建材公司未按约定还款,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剩余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