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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宛法枫景】彩礼返还起纷争,庭前调解化干戈
天平宛城
2024-08-26 20:11:24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过程中男方送给女方的一份寓意喜庆的物品,但是近年来“高额彩礼”受到公众广泛关注,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8月23日,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彩礼新规”,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被告当场履行返还义务,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小美和小帅于2023年9月经媒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2月订婚,于2024年1月举办婚礼。订婚时小帅家给付小美1万元见面礼,结婚时给付彩礼10万元,并为小美购买“五金”首饰。另外,双方共同出资分期购买汽车一辆,相关贷款由小美偿还。举行婚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未建立起深厚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小帅向宛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美返还相关彩礼。

法院调解

红泥湾法庭负责人郭凤香在接到该案后,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并详细分析案情,发现双方确已无法共同生活,争议焦点在于彩礼金返还的数额上,本案有调解可能。于是,郭凤香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彩礼返还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实际情况,从情感和法律角度为双方分析和解释彩礼的性质和法律规定的处理原则,同时,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想法,并进行心理疏导和情感沟通。随着调解的进行,双方当事人的情绪从最开始的针锋相对到逐渐缓和,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小美当庭退还小帅彩礼金10万元及“五金”首饰,车辆归小美所有,相关贷款由小美负责偿还。

法庭普法

调解结束后,郭凤香法官又来到红泥湾镇四和社区新时代文明实践站开展“倡导移风易俗 培育时代新风”主题宣讲活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就彩礼的定义、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别、什么情况下应返还彩礼等问题向在场群众进行讲解,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婚恋观、价值观,自觉抵制高额彩礼陋习,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倡导文明节俭婚俗新理念。

婚姻是人生大事,彩礼蕴含着双方家庭对于一对新人的美好祝福。2024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强调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规定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并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

在此提醒广大适婚男女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在恋爱和婚姻中注重情感交流和精神契合,共同追求幸福美满的生活,切莫因彩礼给婚姻稳定埋下隐患,更不可因为彩礼形成攀比之风,让彩礼回归“礼”的本质,让婚姻更加纯粹美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作者:高雁鸿

审核: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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