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周庄法庭审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买主马某因违反协议约定,车辆未买成,还损失了4万元改装费,教训可谓深刻。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9日,原告马某向被告赵某支付购买二手车辆定金3万元,后双方签订《购车承诺书》,约定,乙方(马某)向甲方(赵某)承诺购车,首付款10万元于7日内付清。如乙方因个人原因放弃购车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之后,原告陆续支付被告共15.4万元,7月12日,原告又将一辆汽车作价6.6万元交付给被告抵作车款。至此,原告共支付车款22万元。经双方协商对车辆进行改装,为此,被告共为原告垫付改装费4万元。在车辆改装过程中,原告单方毁约,要求停止改装,不要车了。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解除协议,原告自愿放弃购买车辆,并承担改装费用4万元,被告将余款在2023年8月6日前退还原告。
法院审理
修武法院认为,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车承诺书》、协商改装事宜的证据,且原告将购车款支付给被告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成立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3年7月31日签订协议,约定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法院认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全面履行。遂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马某购车款17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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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提供:周庄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