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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固始1起典型案例被曝光!
固始微生活
2024-10-10 20:42:48

2024年9月份,全市交通运输执法系统扎实开展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大道路运输市场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案

2024年9月10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T6***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罗某载客从淮滨县火车站到淮河大道,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罗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9月14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乘客投诉,豫S4****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陈某载客从固始县客运公司老汽车站附近前往邻里广场,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陈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客运经营者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案

2024年9月16日,光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沪陕高速公路光山站出口处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湖州长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浙E1****的大型客车在运营过程中,擅自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经调查核实,光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湖州长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客运班车不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案

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收到相关部门抄告信息并核实发现,2024年9月18日,信阳市平桥区某某运输服务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B****的班线客车,不按照规定的彭家湾至楚王城(S224)线路行驶,而在二十里河上沪陕高速公路到灵山站下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平桥区某某运输服务公司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11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潢川县火车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曹某某驾驶豫SD6****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从潢川县东方半岛前往潢川县火车站,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曹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案

2024年9月13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罗山县道服中心抄告函反映:罗山县某某汽车修理厂开展汽车维修及相关经营业务,未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2024年9月1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抄告内容属实,罗山县某某汽车修理厂实施了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并且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罗山县某某汽车修理厂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案

2024年8月28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城阳城保护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信阳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开展驾驶员培训业务,但是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违反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执法人员责令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2024年9月15日,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信阳市某某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9月19日,息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息县社保局附近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潘某某驾驶车牌号码为豫S8****的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人从息县前往上海市,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息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潘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9月27日,商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商城县南广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陈某某驾驶豫S0****号小型轿车在路边招揽乘客,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商城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陈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案

2024年9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豫SE****因违法超限运输货物(车货总质量101.8吨),被信阳市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处罚,存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但是,该公司没有对存在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进行隐患排查,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也未按照要求进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告。经调查核实,河南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河南省应急管理厅实施〈安全生产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决定给予河南省某物流有限公司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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