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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内出轨赠与“小三”财产,原配可否要回?
新蔡县人民法院
2024-08-22 19:46:34

夫妻一方为维持与第三者的不正当关系,多次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均有平等处理权,夫妻一方无偿赠与第三者财产,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而且这种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属于无效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武某萍与第三人袁某雨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第三人袁某雨与被告张某某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期间袁某雨数次通过微信向张某某转账,共计217376元。后原告武某萍得知两人的不当关系,起诉至法院主张被告返还财物。

法院判决

新蔡法院法官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因此袁某雨在未经武某萍同意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财产 217376元赠与张某某,侵害了武某萍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张某某应当返还其因该行为取得的217376 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应为无效行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财物赠与第三者,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公序良俗,挑战道德底线。公序良俗代表着社会基本的公告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俗,婚姻家庭作为一种关系,也是一种秩序。上述判决虽不能杜绝夫妻出轨行为,但希望能起到警示作用,插足他人婚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从而彰显法律公正,弘扬道德风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供稿:赵文理

编辑:马宁丽

审核:王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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