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进法》正式施行,这部被冠以"民营经济宪法"之名的法律,甫一出台便引发热议。在浙江某制造业小微企业主王先生看来,法律中"不得设置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的条款与其遭遇的招投标困境形成鲜明对比——他所在的企业因缺乏国资背景,在某省智慧城市建设项目中连续三次被拒之门外。这种立法理想与现实落差的冲突,折射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深层矛盾。
一、立法突破:从政策宣示到制度确认的范式转型1. 法律地位的革命性提升
该法首次将"两个毫不动摇"写入法律文本,明确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宪法框架下构建起"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闭环。这种立法确认打破了传统"政策试点-地方探索-全国推广"的渐进路径,通过法律刚性约束为民营经济构筑制度护城河。
2. 权利体系的系统化建构
相较于《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宣示性条款,新法构建了"权利-义务-救济"的完整体系:
- 产权保护:设立"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特别程序》,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以政策调整为名溯及既往;
- 市场准入:建立"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要求基础设施领域民营资本参股比例不得低于34%;
- 融资保障:明确金融机构对民企授信不得设置所有制歧视性条款。
3. 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约束
法律创新性地引入"政策合规性审查"机制,要求各级政府制定涉企政策时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影响评估"。2025年4月,某省在智慧交通项目招标中因设置"必须具有国资控股背景"条款被叫停,正是该机制的首次实践。

二、执行困境:制度文本与现实摩擦的多维碰撞
1. 配套细则的"空转陷阱"尽管法律明确要求2025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但截至6月15日,仍有17个省份未公布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修订版。在广东佛山,某环保科技企业反映,当地环保部门仍以"技术标准特殊"为由,拒绝民营企业参与危废处理项目投标。
2. 执法裁量的弹性空间
司法部数据显示,2025年1-5月全国涉企行政处罚案件中,涉及"过罚不当"的申诉量同比激增43%。某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一家营业额仅50万元的电商企业,因商品包装未标注"非转基因"字样罚款20万元,引发社会哗然。
3. 观念转型的代际鸿沟
在东北某老工业基地,某国企负责人坦言:"让民企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就像让佃户当田主。"这种思维惯性导致法律规定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在实践中变形——某高铁建设项目虽规定民企可参股49%,但核心技术岗位全部由国企员工占据。

三、破局之道:构建"立法-执法-司法"的立体保障体系
1. 配套制度的精细化设计借鉴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经验,建立"负面清单穿透式监管"机制:
- 对能源、电信等关键领域,要求民企参股比例每提升1%需配套相应技术标准;
- 设立"政策执行红黄牌"制度,对违规设置壁垒的部门实施财政扣减。
2. 执法监督的数字化转型
推广"区块链+行政执法"模式,在长三角试点"检查码"系统:
- 执法人员扫码验证身份,企业扫码查看检查依据;
- 检查数据实时上链,自动触发预警机制。
3. 司法救济的通道再造
建立"民营经济司法保护中心",实行"三审合一"机制:
- 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审理;
- 引入"企业家陪审员"制度,提升裁判专业性。

四、深层变革:市场经济法治基因的重构
1. 从"政策市"到"法治市"的范式转换法律实施后,某省发改委将原"重点项目国有资本优先"条款调整为"混改项目民企持股比例下限34%",倒逼国企改革。这种"制度倒逼"效应正在重塑地方治理逻辑——2025年二季度,民间资本在新型基础设施领域投资占比提升至28%。
2. 信用体系的制度性重构
央行牵头建立"民企信用修复快速通道",对非主观恶意失信行为实施"首违不罚"。深圳某科技企业因疫情影响延迟纳税,通过信用修复提前获得2000万元贷款,避免了供应链断裂。
3. 企业家精神的制度激励
在浙江义乌试点"企业家贡献积分制",将技术创新、就业贡献等指标与市场准入、政府采购挂钩。某跨境电商企业凭借3项专利获得政府项目优先承接权,两年内营收增长470%。

结语:在制度裂缝中培育法治新芽
《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施行,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进入"权利法定"新阶段。但法律文本与现实运行的鸿沟,恰如柏文喜老师所言:"制度优势要转化为治理效能,需要经历立法理性与实践理性的反复校验。"当某天民营企业不再需要专门法律"特别保护",当"平等对待"成为无需强调的市场常识,才是法治真正确立的标志。这部法律的价值,或许不在于立即消除所有不平等,而在于为制度演进提供了可预期的法治框架——毕竟,真正的进步往往始于对既有缺陷的清醒认知与制度性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