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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还手”是否等于“正当防卫”?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2025-06-12 11:54:29

以案释法

“还手”≠“正当防卫”,

“对方先动手”并非“过当还击”的合法理由

在工作中,与工友产生矛盾摩擦在所难免,但如果处理不当,小纠纷可能演变成大冲突。新乡某产业园车间内的一场风波,就为大家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课。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新乡某产业园车间内的工友张某与李某因工作琐事引发口角,争执中李某抄起钢管击打张某,双方继而发生互殴。这场冲突导致两人住院治疗,张某眼眶骨骨折。双方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李某以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8日并处罚款200元,张某以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诉至法院,李某则以自己也被打伤为由提起反诉。

审理过程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张某诉称,是被告李某先动手且使用器械,自己是“被迫还击”,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李某反诉称,是张某先辱骂激化矛盾,并且自己因此事已被厂里开除,应分担责任。

眼看矛盾陷入僵局,田新萍法官指出:互殴双方均有过错,若坚持判决,可能面临执行周期长、诉讼成本高等问题,于是耐心释法明理,并积极促使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被告李某一次性向原告张某支付335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

法官释法

“还手”≠“正当防卫”,“对方先动手”并非“过当还击”的合法理由。我国法律对正当防卫有严格界定,若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被认定为互殴。本案中,原告张某在遭遇侵害后未能冷静避让,反而与被告李某对打,双方均需承担责任。持械伤人加重处罚,被告李某使用钢管作为工具,主观恶意和危害性更大,故公安机关对其处以拘留并罚款;张某虽未持械,但参与斗殴同样违法。

法官提醒

冲动是魔鬼,打架成本高,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承担刑责!牢记“一拳赔千金,打赢坐牢,打输住院”。

一场冲突,两份罚单,换来的是深刻的教训。职场相处难免摩擦,但拳头解决不了问题,愿每个人都能多一份理性,少一份冲动,让和谐成为工友关系的底色!

撰稿:李金磊

初审:王魁子

监制:李   翔

终审:张红昕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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