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4〕9号),《通知要求》互联网保险公司之外的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二)最近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
(三)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财产保险公司不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经营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新业务。在停止开展新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负责日常监管的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并在官方网站、自营网络平台以及受托保险中介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对于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做好理赔等后续服务。
截至8月26日,已有五家保险公司发布公告,暂停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
1、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5、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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