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做好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既要立足当下,更要着眼长远,既要做好实际工作,更要及时更新理念。近年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断推动新时代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本报特别推出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王贞会撰写的《未成年人司法的理念更新》一文,就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新特点,阐释了友好司法、恢复性司法、融合司法等彰显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敬请关注。
王贞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任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共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研究基地秘书长、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等。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等省部级以上课题10余项,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译著多部,参与《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的研究起草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代中国少年儿童既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经历者、见证者,更是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生力军”。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随着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完善,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范体系日趋健全。202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对新时期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犯罪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部署。
一、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新特点
新时代新征程,未成年人司法工作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呈现一些新的实践特点。其一,从单向保护向双向保护转变,实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保护在刑事诉讼中的全覆盖。其二,从注重对罪错行为的评价向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转变,既关注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属性,更关注罪错行为背后的“人”的因素,注重临界预防和提前干预,推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一体化治理和分级分类干预。其三,从单维保护向综合保护转变,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集中统一办理,以及未成年人个体利益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全覆盖。其四,从诉讼内保护向诉讼外保护转变,以司法保护促进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场景的全覆盖和未成年人“六大保护”体系融合发展。
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实践创新有力地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也推动了未成年人司法理念的应时而变、发展更新,以适应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和制度发展的需要。在此背景下,笔者认为,应当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根本遵循,树立友好司法、恢复性司法、融合司法等彰显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司法理念,形成兼具人文关怀、行为矫治、关系修复与系统治理等价值功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以新的价值理念引领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二、友好司法理念
儿童友好的理念最初是在城市规划建设领域得到提倡。1996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人类住区规划署共同发起“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的全球倡议。2018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发布《儿童友好型城市规划手册:为孩子营造美好城市》,对儿童友好型城市的相关概念、依据和技术策略等给出明确指引。近年来,我国也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2021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3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100个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和儿童友好要求在社会政策、公共服务等方面充分体现。2025年3月,国家发改委等3部门印发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举措,总结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经验,为深化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提供指引。儿童友好的理念突出儿童本位,体现儿童立场,以维护儿童权利和促进儿童成长发展为核心,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精神一致。
儿童友好理念在城市建设领域的倡导与实践,为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引入这一理念提供了经验参考。基于儿童友好理念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在欧洲地区得到积极探索,2010年,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通过《儿童友好司法准则》,对儿童友好司法的范围、目的、定义、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程序各阶段的友好标准等作出规定。儿童友好司法,就是在制定、设计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司法政策、司法制度、司法程序、司法环境以及实施具体的司法活动时充分体现和落实儿童友好理念。友好理念下的未成年人司法,突出司法政策、制度、程序、环境等各方面的“友好性”,强调赋权儿童和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司法整体规划与建设。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积累了丰富经验,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核心展开的强调未成年人特别保护、优先保护、双向保护、综合保护整体向度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体系日趋完善,一种实然层面的儿童友好司法样态已然形成、愈发成熟。友好司法理念指导下的未成年人司法,目标是让未成年人得到司法的友好对待,加强未成年人的司法参与和赋权保障,切实维护司法环境下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人的再社会化和健康成长。同时,以司法之力推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等其他主体更好地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主体责任,建设更加符合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友好制度和环境。比如,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涉及审理未成年子女的离婚等案件中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等工作,以及建立犯罪成因、“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相关场所法定义务落实情况和网络保护等分析报告机制,都体现了以未成年人为中心的友好司法理念。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得到广泛倡导的一项理念。2002年,联合国《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规定,恢复性司法是指在调解人帮助下,受害人和罪犯及酌情包括受犯罪影响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社区成员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其主要特点包括:一是追求“修复正义”,主张通过修复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来平衡受害者、犯罪人和社区的需求;二是重视开展多方参与协作,让受害者有机会表达意见、提出问题、寻求恢复,允许加害人道歉和弥补,引入第三方协调者协助双方沟通,社区代表参与监督修复过程;三是采取针对性、个性化的修复方案。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源于未成年人司法,对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中,绝大多数人的主观恶性并不大,以一种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加害者与受害者的对话调解机制,引导罪错未成年人真诚悔罪、赔偿损失,采用相对灵活和非正式的司法程序,加强司法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的人文关怀,促使罪错未成年人积极承担犯罪后果责任与社区修复义务,最大程度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同时更好地实现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修复被犯罪行为损害的社会关系。
恢复性司法理念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了新的思路。一方面,强调加害方与受害方的直接参与和关系修复。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立对话协商平台,尊重受害者的主体地位,促使罪错未成年人直接面对受害者,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等方式弥补受害者遭受的伤害。另一方面,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支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张建立社会化支持与修复网络,完善包括法律服务、经济救助、教育衔接、就业支持、心理帮扶、社区参与等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多元化社会支持体系。
四、融合司法理念
融合司法是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发展呈现出来的一种新价值导向。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不同司法业务的统一办理。涉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业务综合统筹、统一办理,有助于促进涉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协同增效,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推动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的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未成年人检察部门统一办理,都体现了涉未成年人不同业务类型的集中统一。其二,司法赋能其他五大保护的融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构建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和司法在内的“六大保护”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以“司法+”与其他保护方式的融合,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五大保护的协同发展,实现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体系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第四部分也对“促推‘六大保护’融合发力”作了系统安排。
融合司法理念对于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综合保护中存在的跨领域跨部门问题和推动各方主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起到了积极作用。从实践情况来看,涉未成年人案件往往暴露出家庭监护、学校教育保护、环境治理及行政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通过单一的司法业务难以彻底有效解决。树立融合司法的理念,以司法衔接其他保护主体,汇聚政府各部门、社会组织、家庭和学校等各方面力量,有助于各部门、各领域开展协作、综合治理,从根本上消除诱发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或者遭受违法犯罪侵害的内外部因素,形成人人参与、社会共治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
融合司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综合运用各种司法保护手段。深化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综合审判改革,注重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内在关联性,强化系统观念和整体思维,推进未成年人审判一体运行,促进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协同增效。全面考量涉案因素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名誉等各方面权益的影响,通过综合一体办案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等合法权益的全场景全方位保护。
融合司法理念还要求进一步深化司法机关与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机构的联动合作。加强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配合,推动司法机关与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组织机构密切协作,共同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履职体系。此外,还要将未成年人司法工作融入基层社会治理,以司法建议等方式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用好法治副校长制度,积极开展基层社区、校园法治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从源头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遭受侵害的风险,共同营造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和健康成长的友好环境。
来源:人民法院报·8版
作者:王贞会(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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