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情侣贩毒被抓后男子独揽罪责,办案人员从一个陌生号码发现……|今晚九点半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09-07 22:05:14

今晚九点半

一对情侣贩卖毒品

被当场抓获后

男子独揽罪责为女友开脱

承办检察官将目光锁定在了女子的手机上

不出所料

在其手机购物软件上

发现了端倪

……

一对情侣贩卖毒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后,男子向某极力袒护女友田某,田某也拒不承认参与贩卖毒品。对此,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后,推动完善了毒品交易的证据链条,突破了“零口供”犯罪嫌疑人,还顺藤摸瓜牵出了向某的下线胡某和6名吸毒人员。日前,经该院提起公诉,向某、田某、胡某均获刑。

独揽罪责为女友开脱

现年49岁的向某有吸毒前科,随着毒瘾越来越大,他逐渐走上了“以贩养吸”的不归路。2022年7月,向某认识了比他小1岁的田某,此后,二人确定了情侣关系。2023年4月16日,经与上线联系,向某前往湖北潜江购买毒品,并为此向田某借了15万元。第二天17时许,田某驾车带向某返回宜昌时,在收费站出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疑似物4袋、现金7万元。经检测,这4袋毒品疑似物中均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共计199.17克。

面对警方的讯问,向某称自己仅告诉田某去潜江约朋友一起玩,田某也否认参与贩卖毒品,表示对向某贩毒一事并不知情。由于该案涉及毒品数量大,且向某到案后极力袒护田某,田某也拒不认罪,秭归县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以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对向某批准逮捕;因指控田某主观明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察微析疑完善证据链条

作为共同生活的情侣,田某对向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的一些反常行为真的毫不知情吗?

“毒品犯罪隐匿性强,犯罪嫌疑人通常不会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必须在其他证据上下功夫。”秭归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依法介入侦查,积极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寻找补强证据的突破口。

根据办案经验和相关人员的证词,承办检察官将目光锁定在了田某的手机上,建议公安机关从田某的网购记录等方面补充侦查。不出所料,在田某手机购物软件上,侦查机关发现了多条购买小号透明塑料袋、“仿真冰”等与毒品相关联的购物记录及商品浏览记录。结合田某的年龄、与向某的情侣关系、生活阅历等综合分析判断,承办检察官认为,田某对向某贩卖毒品一事不仅知情,还为向某提供了帮助。

“那不是我买的,是向某用我的手机买的。”在再次讯问中,面对证据,田某仍然极力辩解。对此,承办检察官根据二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方式、过程进行分析判断,详细制作向某与田某在潜江进行毒品交易的行程轨迹图,梳理其中的证据缺漏、瑕疵后,再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二人共同完成毒品交易的证据链条。

最终,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警双方共同构建起了有力的指控证据体系。经秭归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今年1月18日,该院作出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对田某执行逮捕。

顺藤摸瓜揪出下线

“贩卖毒品的关系网往往错综复杂,涉及人员多,向某的犯罪事实极有可能不止这一起。”在引导侦查的过程中,一个细节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一个陌生电话号码在向某的通话记录中多次出现,且通话时长都很短。根据这一线索,公安机关很快锁定了电话号码的使用者胡某。

“我给向某介绍过买毒品的人,有些吸毒人员也会直接找他购买。”据胡某到案后供述,胡某与向某早在2000年左右就已相识,中间一度断联,至2022年10月二人再次联系。经过商议,二人决定由胡某充当“中间人”,介绍吸毒人员在向某处购买毒品,胡某从中收取好处费。经查,自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经胡某介绍,向某共向吸毒人员贩卖甲基苯丙胺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83颗(约8.3克),胡某非法获利8490元。

以胡某为突破口,承办检察官又顺藤摸瓜找到6名吸毒人员,通过整合相关证据和综合分析论证,证实向某共计进行过35笔毒品交易,贩卖甲基苯丙胺27.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55颗(约25.5克),收取毒资5.6万余元。

今年1月,秭归县检察院以向某、田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今年4月,秭归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向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田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

“零口供”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但“零口供”不等于“零证据”,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必然会留下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办案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蛛丝马迹寻找案件突破口,只要掌握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便可以定罪处罚,实现对“零口供”案件的严格办理。

(潘若曦)

欢迎点赞、留言、转发朋友圈

每晚九点半,不见不散哟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作者:蒋长顺 赵杰 周倩

漫画:姚雯

编辑:陆青 潘若曦 郑凯文

免责声明:本文由顶端号作者上传发布,仅代表作者观点,顶端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如文章内容涉及侵权或其他问题,请30日内与本平台联系,反映情况属实我们将第一时间删除。
热评
暂无评论,去APP抢占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