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24年10月31日开封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的工作机制,持续提升民生实事项目决策和落实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不断丰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开封实践,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市县乡开展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开封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在全市全面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自2025年起,在每年年初的市、县(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由参会人大代表以无记名投票差额表决方式决定当年本级民生实事项目。
二、把党的领导贯穿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全过程。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民主集中制和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党委领导、群众参与、代表票决、政府实施、人大监督”的工作机制。
三、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每年下半年及时启动下一年度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征集工作,公开征集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组织动员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出项目建议,并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汇总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反馈。
四、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市各级民生实事项目同步征集、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科学筛选候选项目,力戒形式主义,避免简单重复,杜绝形象工程,确保候选项目突出普惠性、均衡性、公益性,聚焦就业、住房、交通、教育、医疗卫生、生态环保、养老服务、食品安全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规范开展票决工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在将候选项目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研究讨论后,报同级党委研究审定,候选项目的差额比例按照百分之二十掌握;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请审议民生实事候选项目,应当向大会说明候选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内容、资金来源、完成时限等具体情况,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回答询问。全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合理安排大会议程,保障代表充分审议,并经全体会议通过具体票决办法,确保大会票决有序实施。
六、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生实事项目的政策、土地、资金等要素保障,高质量完成民生实事项目;每年年初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上一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并在大会闭会后一个月内制定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实施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每年第三季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七、规范项目年中调整。因客观原因导致项目确需调整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报同级党委同意后,按职责权限由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批准调整。
八、强化项目落实监督。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将票决出的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对口联系民生实事项目制度,对民生实事项目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每年年底,组织开展民生实事项目实施情况满意度测评,并做好结果运用。
九、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主动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积极主动参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到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各环节全链条,保证民生实事从“为民作主”到“由民作主”。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