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发布。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历史文化名城
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郑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步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完善制度机制政策、统筹保护利用传承,实现应保尽保、传承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保护对象
(一)开展普查认定,完善保护名录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持续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普查认定工作,进一步摸清辖区历史文化资源底数,重点将展现5000余年中华文明史、180余年中国近现代史、100余年中国共产党史、70余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史、40余年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史的历史文化资源纳入保护范围,加快建立和完善保护名录,做到空间全覆盖、要素全囊括、时间全贯通。未划定历史文化街区的省级名城及历史建筑认定公布数量少于10处的辖区要结合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加大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力度,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历史文化街区申报及历史建筑认定公布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设立保护标志,加快测绘建档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对各类保护对象设立标志牌、实施挂牌保护,按照标准开展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为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及利用工作提供可靠依据。2025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类保护对象标志牌设立、历史建筑测绘建档工作,数据资料纳入郑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系统,完善保护名录数据库。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编制保护规划,严格实施管理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加快推进规划期限至2035年的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和已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工作,做好规划衔接,力争2025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保护规划的编制报批工作。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各类保护规划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利用的管理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二、坚守保护底线
(四)压实保护责任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工作部门职责。辖区保护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牵头建立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探索将巡查工作纳入社区网格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范畴,采用专项巡查、定期巡查与日常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完善巡查台账。严格依法行政,加强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保护的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破坏行为。
责任单位: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五)严格拆除管理
在城乡建设、城市更新工作中,要坚持保护第一、“留改拆”并举,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破坏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肌理、历史街巷、空间尺度和景观环境,以及古井、古桥、古树等环境要素;切实保护能够体现城市特定发展阶段、反映重要历史事件、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既有建筑,不随意拆除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古民居,对于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不得不拆除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不破坏传统村落的格局、历史风貌、人文环境及其所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对依法命名的地名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导致地名名实不符的应当及时更名,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体现中华历史文脉的地名,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应进行评估论证,广泛征求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后,按照相关程序依法办理。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市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保护利用
(六)开展保护修缮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在保护修缮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时,要因地制宜、尊重民意,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的保护修缮方案。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系统评估抗震、消防、防灾等安全条件,科学制定具体方案,统筹保护修缮和安全管理。充分利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传统工匠,结合建筑原有形制、结构、材料,运用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进行修缮加固,保护、延续传统建筑的格局特征和风貌特色,让不同时代的建筑完整保留城乡发展变迁的脉络,体现价值特色。采用“绣花”“织补”等微改造方式,增加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公共开放空间,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提升居住条件,彰显地域特色,增添生机活力,形成具有当地特色的保护利用经验和模式。统筹乡村建设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工业文化遗产的保护利用。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七)合理活化利用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立足实际,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路径,充分展示、利用好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价值特色,导入文化展示、民宿客栈、特色商业、非遗传承、休闲体验等多种业态,让历史建筑焕发生机活力。要积极引进新业态,把历史文化街区开发成为保存城乡记忆、延续历史文脉、滋养地域风格的重要载体和平台。要在保持历史建筑原有外观风貌、典型构件的基础上,改善内部空间品质,合理增设厨卫设施、适老化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等,通过加建、改建和添加设施等方式使之适应现代生产生活需要。要保护开发好传统村落,建设文化活动场地、老年活动场所、中小学社会实践教育基地、文创基地等公共服务设施,促进生态农业、乡村旅游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八)弘扬历史文化
在保护的基础上,加强对各类历史文化遗产的研究阐释工作,多层次、全方位、持续性挖掘其历史故事、文化价值、精神内涵。深入挖掘黄河文化、根源文化、红色文化、古都文化、大运河文化、工业遗产文化、非遗文化等元素,串联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的社会教育作用。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以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等为载体,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文化年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剧、电视节目、纪录片、动画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充分展现郑州历史文化的影响力、凝聚力和感召力。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水利局、市工信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四、完善保障措施
(九)加强统筹协调
市城建局会同市文物局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充分发挥郑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联席会议制度优势,强化城乡建设与各类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协同,加强制度、政策、标准的协调对接。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协调管理机制,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健全法规政策
尽快启动《郑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立法调研前期工作,研究出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政策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法规政策制度。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自身历史文化资源禀赋,分类研究保护利用管理技术指引,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文物局、市司法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
逐步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财政保障机制,研究制定奖补政策,通过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等方式支持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统筹做好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监管。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要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引导民间资金和社会力量投入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工作路径,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拓展资金渠道。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二)做好教育培训
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相关班次中增加培训课程,围绕典型违法案例加强专项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在城乡建设中保护传承历史文化的意识和能力。加强驻郑高校、职业院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充实技术技能人才队伍。开展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健全修缮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培训、评价机制,弘扬工匠精神。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三)鼓励多方参与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鼓励各方主体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环节发挥积极作用。明确所有权人、使用人和监管人的保护责任,严格落实保护管理要求,支持历史建筑产权人依法合规实施自主更新、合理利用。鼓励社会参与,支持公民、法人、国内外高校、专业机构等通过捐赠、资助、投资、租赁、提供技术或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保护利用工作。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十四)强化考核问责
对不尽责履职、保护不力,造成已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或应保未保的历史文化资源的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破坏的,依规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作出严肃处理。建立健全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抓好督促落实,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落实协作机制、提升协作水平。
责任单位:市城建局、市检察院,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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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张玉龙
来源 丨郑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