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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而非“结案了事”
新蔡县人民法院
2024-09-27 22:41:18

近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古吕法庭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清结,践行“案结事了”而非“结案了事”,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刘某某系朋友关系,二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2017年1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同时通过口头约定月息1分;2018年1月8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约定月息1分,并向原告出具借条。截止起诉之日,二被告共计向原告还款710,000元(含本金及利息),剩余部分未付。此外,2018年1月8日,二被告曾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项目投资,约定年息1分,2018年7月31日,经双方协商将1,000,000元借款转化为原告的投资款,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7月31日的利息。

原告起诉至本院,承办法官崔志强在吃透案情后,认为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且存在合作关系,具有调解的基础,且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果处理不好,容易造成“一案结多案生”,不利于社会和谐。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经过了解,二被告不是不愿意偿还借款,只是双方没有算账,无法确定具体应该偿还的金额。承办法官崔志强践行“如我在诉”的理念,对原、被告双方分析案情、释法明理,理清双方的每一笔款项,最终确定被告应偿还的金额。为了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在崔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继续与二被告进行沟通交流,终于在当天晚上7点左右,被告将借款履行清结,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激化,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新蔡县法院古吕法庭将持续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坚持“源治”与“诉治”共建,深化诉源治理成果,充分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不是“结案了事”而是“案结事了”,让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供稿 | 崔志强 宋迎春  编辑 | 陈书苒

校对 | 马宁丽            审核 | 王付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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