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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零”创建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沁阳实践】商铺租赁闹纠纷 庭前调解促和谐
沁阳市人民法院
2024-09-06 20:37:40

近日,沁阳市人民法院王曲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2022年12月,原告牛某将自己位于香港街的门面房出租给被告朱某,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朱某不得将该商铺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如发生擅自转租行为,出租人牛某有权解除合同,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合同到期后,朱某续租,双方再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本次租期自2023年6月30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2024年2月29日,被告朱某通过微信告知牛某妻子宋某不准备继续经营并张贴了转让通知,宋某回复合同不允许转让。2024年3月,朱某将该商铺转租给第三人祁某并收取祁某转让费。2024年4月,牛某诉至沁阳法院,以朱某擅自转租为由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朱某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2024年8月,牛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朱某将商铺内物品搬离,将拆除的玻璃门安上,结清水电费,将商铺返还原告牛某,并支付门面房占用费。

王曲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翻阅卷宗,了解前案详情,并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征求当事人调解意愿。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使临街商铺尽快投入经营,避免增加不必要的损失,承办法官耐心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引导双方互相谅解、各退一步,并告知朱某不及时搬离会产生房屋占用费等不利后果,站在公正立场,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朱某于2024年8月31日前将上述门面房中的物品搬离,门面房钥匙归还原告牛某,并支付占用费。至此,该案顺利化解。

下一步,沁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调解机制作用,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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