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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都历史】商朝的治理之道
管城发布
2024-09-12 20:57:19

治理

之道

首先,让我们回顾一下《左传》的名言:“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虽然最早并非特指商朝,但揭示了古代国家治理的两大支柱:宗教祭祀和军事战争。

商朝的“国家机器”(政治术语,指阶级统治的工具),由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军事组织以及宗教与巫职机构等多个方面组成,共同维护着商朝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政治制度

中央集权与分封制并存

商朝“国家机器”的核心就是王权,神圣不可侵犯。商朝统治者“尚鬼”、“尊神”,政治理念被神权观念笼罩,所奉行的最高政治原则,就是依据上帝鬼神的意志治理国家。

商朝的政治制度,既有中央集权的特点,又保留了分封制的传统,这样既保证了商王的绝对权威,又调动了诸侯的积极性。商王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掌握着军事、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大权,同时将王族和贵族分封到各地担任诸侯,以拱卫王室。这些诸侯在自己的封地内享有一定的自主权,但也需要向商王进贡和服从调遣。

商朝形成了属于它自己的一套官制。从上层到基层,关乎辅佐朝廷政务、意识形态、经济、军事、林业劳动等方面的官职尽皆具备,一般而言,商朝的官僚体系大致可分为内服官和外服官,简而言之,内服官就是朝廷职官,外服官就是地方职官。传世文献、卜辞和金文所见商朝的内服官有五六十种,大致可分为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百姓里君”这四类,外服官可分为侯、甸、男、卫等行政长官和基层行政官吏即“族尹”。

法律制度

天命与神权交织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更加强调“神”尤其是祖先神的作用。在王权神授观下,法律往往与天命观和神权思想相结合而制定。商王在立法时,常常宣称自己的决策是受到天命或神灵的启示,以此来增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神圣性。司法审判也往往会通过占卜来寻求神灵的指引,体现了“神明裁判”的特点。执行法律时,商王王命即为最高法律,直接参与司法审判,有权对任何案件进行最终裁决。

商朝的法律比较成熟且有一定的影响力,后人云“刑名从商”,成汤曾制定《汤刑》以强化统治,还有《甘誓》《盘庚》《伊训》等篇章也都是商朝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件。

商朝还建立了严明的刑法体系,包括死刑、肉刑、流刑和徒刑等多种刑罚,其中炮烙、剖心等都是令人发指的刑罚手段。同时,商朝的法律也注重对个人行为的规范,比如对不孝、不敬等行为的惩罚,都体现了商朝法律制度的全面性和严厉性。

军事组织

无敌军队“铁血之师”

商朝逐渐构成完备的军事体系,军事之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军队规模扩大、种类增多。军队的编制以“师”和“旅”为单位,军事组织可分为三个系统,一归商王直接调遣常设部队,可称之为常备军,二是宗族世家的武装,即族军,三是外服诸侯的军队;第二,兵种多样化、装备精良。已知的有步兵和车兵,战车用畜力牵引,一般是两马驾一车,便于长途奔驰。武器大量使用青铜制造,殷墟屡次发现皮甲和青铜胄、盾,可见防护装备之发达。

商朝的“好战”在众多考古发现中得到佐证。在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出土的青铜器中,兵器占了15%的比例,而在商朝中晚期的殷墟遗址中,兵器比例飙升至70%。在殷墟西区的墓葬中,甚至包括平民墓葬中都发现了实战兵器,这表明商朝一直处于备战状态,显示了商朝的军事化程度之高。

宗教与巫职机构

“意识形态”掌管者

宗教在商朝社会中占据重要地位,商朝政事的决定,既不是由商王个人说了算,也不是由贵族会议决定,更非由民主大会讨论决定,而是通过占卜这种特殊的方法向神请示,最后由神决定。商王偶而也征询贵族和自由民的意见,但最关键的却是巫史的看法,因为掌管祭祀的巫史是神权的体现者,是王之下的最高执政官,是“通天地”的神秘人物,充分反映了商王朝神权政治的特征。

巫总管一切“神事”,而所有的“民事”也要涂上“神事”的油彩。以巫为首的各种神职人员,如祝、宗、卜、史等,组成庞大的巫职机构。太戊时有“巫咸治王家”,而祖乙时又有“巫贤任职”。这些人员不仅负责宗教事务,还参与国家政治决策,对军国政事起着直接或者间接的支配作用,可以说是掌管和从事意识形态工作的最高指挥者。

不可否认,商王朝正是利用强大的“国家机器”使其得以存在和发展。然而,过度残暴地行使国家职能又恰恰为它的灭亡自掘了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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