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立案今天就拿到钱了,你们真给力!”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高效办理一起金额为10万元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时3天,获得当事人称赞。
2023年7月,张某和妻子王某因资金周转向鹿邑县某银行申请10万元贷款,鹿邑县某银行审核资质后于2023年7月20日与张某、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鹿邑县某银行向张某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同日,鹿邑县某银行与杨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杨某在合同中承诺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签订合同当天,鹿邑县某银行即向张某发放10万元贷款。2024年7月19日贷款期限到期后,张某、王某未按约还本付息,杨某也未履行保证责任。2024年10月9日,鹿邑县某银行将张某、王某、杨某诉至鹿邑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王某还本付息,并要求杨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被告承诺于10月14日前还本付息。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三被告并未向鹿邑县某银行还本付息,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根据鹿邑县某银行的申请,于10月15日立案执行。
执行局干警宋子博收案后,立即向三名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同时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耐心答疑并从法律规定、社会影响、个人发展等角度向被执行人阐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多次沟通后,三名被执行人表示一定配合执行工作,并于10月16日下午开始积极筹款。10月17日上午,三名被执行人筹足钱款后前往鹿邑县某银行,在执行干警的见证下向鹿邑县某银行交付本息106496.66元,案件顺利执结。
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持续坚持“路跑到位、事办到位、话说到位”的一次性有效执行理念,坚决捍卫司法权威,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努力用真金白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