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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布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管控细则 规范新建项目和既有建筑停车设施
观点新媒体
2024-11-25 11:20:51

观点网讯:11月19日,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管控实施细则(试行)》(榕自然综〔2024〕1124号),旨在规范新建建设项目、既有建筑和公共开放空间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规划,以提升安全标准和改善停车设施。

该《细则》明确了新建项目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规划审批的严格标准,要求新建项目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设施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统筹考虑,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技术规定等要求进行配建。在停车布局方面,规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消防疏散通道等关键区域,且不宜与托儿所、幼儿园等敏感设施相邻。同时,提倡独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并规定室外停放充电场所与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此外,住宅建筑架空层不得作为停车空间使用,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

在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方面,《细则》要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需在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阶段纳入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配建要求,并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将其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针对既有建筑,《细则》提出在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可在既有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且符合《福州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相关情形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细则》的适用范围为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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