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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校园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夏邑法院
2024-10-08 18:12:01

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

牵动着亿万家长的心。

开开心心上学去,

却在校园受伤了怎么办,

学校应该承担责任吗?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夏邑法院济阳法庭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是一名小学学生,2019年10月22日原告在上体育课跑步时摔伤,经诊断为:右胫骨远端骺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内踝骨折。原告要求所在学校承担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

原告作为限制民事行为人,在进行体育活动时,未尽安全防范义务,对自已受到的伤害有一定责任,被告作为教育机构,在开展正常教学活动中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由于其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险并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校方无过失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体育课是教育部门规定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尽到了安全教育责任,最终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若平时学校疏于安全教育,造成校园伤害的,学校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学生校园安全不仅依赖于学校开展的安全教育和风险防范措施,同样需要家长在日常生活中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提升其自我防范意识。密切家校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才能更有效地为孩子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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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杨惠清

审核 | 曹梦莉

终审 | 梁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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