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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是指在统一技术标准、质控标准的前提下,让不同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实现互认。有助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避免重复检查,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群众就医负担,提高诊疗效率,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就医感受。
互认原则是什么?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互认优点有哪些?
01
降低医疗成本:
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检验,降低患者的医疗费用支出。
02
提高医疗效率:
避免患者因重复检查检验而延误治疗,节省就医时间。
03
保障医疗质量:
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协作与交流,提升医疗服务的同质化水平。
哪些医疗机构之间可以互认?
1.全市同级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2.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上级医疗机构出具的检查检验结果,属互认项目的,原则上应予认可;
3.全市各医联体成员单位间和有对口支援关系的医疗机构间,属互认项目的检查检验结果,应互相认可。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对不予认可的检查检验结果,应向患者或其家属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不过,病情千变万化,也不能一概而论,能否互认,医生会在保证诊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决定。
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1.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病人当前实际病情或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2.因时效问题,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提供参考价值的;
3.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幅度大的项目;
4.检查检验结果与病情明显不符的;
5.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检验的;
6.重新复查检查检验项目对治疗措施选择意义重大的(如手术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7.因疾病转归需连续对比观察的;
8.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
9.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所需的;
10.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互认项目有哪些?
对省市医学检验五大类82项、医学检查三大类60项开展互认。
▼附件一
▼附件2
END
统筹 | 汪俊杰
作者 | 医务科
责编 | 温聪行
校对 | 于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