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辉县市某村民委员会将一面印有“三审西沟电站案 为民尽责好法官”的锦旗送到辉县市人民法院薄壁法庭庭长刘东升手中,以感谢刘法官尽心尽责,解决了村委会十几年的遗留问题。
原告张某诉称,2002年初,通过竞标,其与被告辉县市某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水电站承包合同,并向被告一次性交清10年承包费。后原告陆续投资添置了发、供电设备,价值35万余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也未终止合同。2013年夏,原告停止发、供电,被告继续使用原告投资的设备。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及发、供电设备使用费,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35万余元及设备使用费23万余元。
被告则辩称,原告承包水电站时,水电站已有固定资产,原告在合同期内的经营属于自负盈亏。后被告通过公开招标选出新的承包人,但因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协议未能达成。承包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未使用设备,水电站也荒废了近12年,原有设备全部报废,给被告造成了60多万元的直接损失。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决定前往水电站实地查看。水电站位于太行山深处,单次车程两小时,下车之后还需步行三公里才能到达。沿途部分路段甚至没有路,需踏着水渠边沿行走,一边是山壁,另一边则是几十米高的悬崖。历经两次现场勘验、三次庭审,调查了十几名村民,案件事实逐渐明了。查清事实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因差距过大,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送达判决书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鲜红的锦旗,是当事人依法有序参加诉讼与法官用心用情办案双向奔赴的最好见证。在今后的工作中,辉县法院将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努力通过依法履职不断践行初心和使命,持续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